台灣防護商標正式走入歷史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台灣於1972年引進防護商標制度,當時,註冊商標得排除他人註冊或使用的範圍,僅限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為防止他人冒用相同的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爰引進防護商標制度。商標申請人除於自己實際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還可以相同的商標於非同類而性質相關聯的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為防護商標。防護商標的主要功能係在保護原有的正商標,不會因3年未使用而遭廢止註冊。
商標法在2003年修正時,對註冊商標之保護,從混淆誤認之虞擴及至減損信譽或識別性之虞的概念,已可取代防護商標的功能,為使商標制度單純化,遂逐步廢除防護商標,並規定已註冊的防護商標或標章,於專用期間屆滿前,應申請變更為獨立的註冊商標或標章;屆期未申請變更者,商標權消滅。自2003年11月28日商標法修正迄今,已逾10年,原核准註冊之防護商標專用期間應已屆滿,經智慧局清查商標資料庫,防護商標未於專用期間屆滿前變更為獨立商標者,計2,500件,經變更為獨立商標且延展註冊者,計3,648件,目前商標資料庫已無有效之防護商標,防護商標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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