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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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施行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

 由中國大陸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下稱《規定》)自20141月起施行。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9112日第一次發佈《涉及專利的國家標準制修訂管理規定》(暫行)(徵求意見稿),向指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徵求修改意見,截止日期為20091130日。第二次於2013年發佈(徵求意見稿),截止日期為2013120日。

在第一次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原則上不涉及專利,推薦性國家標準不反對涉及專利」。其中,推薦性國家標準所涉及的專利必須是難以替代的技術,亦即須為核心專利,且無其他拒絕涉及該專利實質性的理由。

依據第一版規定,對國家標準涉及之專利,必須得到專利權人書面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聲明內容為專利權人允許實施該國家標準的任何人得免費使用其專利,或專利權人同意以合理且無歧視的條件與期限,允許實施該國家標準的任何人使用其專利。至於處於申請階段尚未核准的專利,標準工作組也必須得到專利申請人的書面證明,即:同意在該專利申請核准後以上述方式之一許可實施其專利。

若未獲得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涉及相關專利或專利申請的國家標準暫不批准發佈;若在國家標準批准發佈之後,發現標準中涉及有關專利且專利權人未做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及時請專利權人做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

2013年發佈的第二版《規定》,則是首次對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相關問題作了規範,其中包括專利資訊的披露、專利實施許可、強制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特殊規定等。

在專利資訊披露方面:規定在國家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個人應儘早向相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有關專利資訊及相應證明材料,並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二版《規定》還進一步明確要求,除了披露必要專利外,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還應作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其可以聲明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免費或收費允許任何組織或個人在實施該國家標準時實施其專利,也可以不同意按照以上兩種方式進行專利實施許可。沒有獲得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作出的同意許可聲明,國家標準中就不得包括基於該專利的條款,除非該標準是強制性的國家標準。

該《規定》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強制性國家標準確有必要涉及專利,且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拒絕做出《規定》中規定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者,應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部門和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協商專利處置辦法。

《規定》指出,涉及專利或可能涉及專利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批准發佈前,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應對標準草案全文和已知的專利資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依申請,公示期可以延長至60天。任何組織或個人可以將其知悉的其他專利資訊書面通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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