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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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自201411日起開通優先權電子交換服務 

「為方便專利申請人辦理主張優先權手續,提高專利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1條的規定,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與韓國特許廳達成的協議,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1411日起開通中韓優先權檔電子交換服務。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又向韓國特許廳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並要求該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韓國特許廳將自動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獲取在先申請檔副本。

向韓國特許廳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並要求該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自動從韓國特許廳獲取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國家知識產權局透過本服務獲得在先申請檔副本,視為申請人按照中國專利法第30條的規定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如果國家知識產權局未能在中國專利法第30條規定的期限內獲得在先申請檔副本,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及時通知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經韓國特許廳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本服務適用於201411日當日或之後提交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但不適用於申請人依據《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國際申請或者要求以國際申請作為優先權基礎的情形。

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本服務不收取費用。

【資料來源:國知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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