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4/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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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判決「陽明春天」與「春天素食」商標不近似

「陽明春天」與「春天素食」,因商標中均有「春天」二字,且均指定使用於第43類提供餐飲服務,「春天素食」遂對「陽明春天」商標提出異議;智慧局審查後以1011130日中台異字第99074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春天素食」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2611日經訴字第10206103340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之決定;「陽明春天」不服,故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20131113日以102年度行商訴字第97號判決撤銷經濟部訴願會的決定,「陽明春天」與「春天素食」兩商標不構成近似,「陽明春天」可保有商標。全案仍可上訴。

陽明春天於訴訟中,首先舉證主張為「著名商標」,其次說明「陽明春天」商標圖樣與「春天素食」商標不構成近似。二者除了商標文字、用色有明顯不同,也提出「陽明春天」商標圖樣中使用綠葉子和微白太陽,予人雅緻幽靜的印象,但「春天素食」的「Spring」並非一般標準字型,而是用可愛的字體與花俏用色,予人較為活潑的印象。對消費者而言,二商標的整體外觀、構圖、設計風格差異懸殊,不可能產生混淆誤認。

另一方面,「春天」字樣作為商標之一部分使用於「餐廳」服務的商標,已有多件前案,可見「春天」字樣使用在餐廳服務之識別性低,消費者也非以「春天」字樣作為辨識商標之主要識別依據。

「春天素食」則認為「陽明春天」的使用證據無法證明其為著名,最重要的,是二者商標有可能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而「陽明春天」與「春天素食」屬競爭同業,「陽明春天」有仿襲意圖而申請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陽明春天」所檢送之證據資料,包括報章雜誌及書籍報導、網路資料、活動紀錄、節目專訪介紹等,足以認定為「著名商標」。

其次,「陽明春天」與「春天素食」商標設計不僅文字內容、字體、設色均有不同,予人之整體印象與所欲表達之意涵亦明顯有別,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無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連來源之可能。因此二者構成近似程度極低之商標。

第三,國內外廠商以「春天」、「Spring」作為商標或商標之一部分於各類商品或服務取得註冊者,所在多有,獨創性不高;但是因搭配「素食」二字且置於橢圓圖內之構圖予人一整體概念,且經廣泛使用,故具有相當之識別性。同樣地,「陽明春天」之商標圖樣也搭配「蔬食創作料理」及「太陽、竹葉」,予人另一整體視覺印象,亦具有相當識別性。

「春天素食」對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已提起上訴,全案已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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