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3/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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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會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學者評大開租稅不公倒車

 行政院於201388日第3360次院會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並於816日核定,正式啟動示範區第一階段。「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20131014日已經報行政院審議,1017日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決議針對自經區內新增示範事業,不分實體區或虛擬區,只要符合「新技術、新人才、新事業、國內所欠缺沒有的」四大原則,即可享受租稅優惠措施。

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採兩階段進行推動:在特別條例公布前是第一階段,規劃以現行自由港區(包括空運的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海運的基隆港、台北港、高雄港、台中港、蘇澳港及花蓮港)和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為核心,同時研訂「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俟特別條例通過公布後,即進入第二階段。

目前雖然仍在第一階段,但因為「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於2013101日也正式啟動,所以各界不免將台灣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台灣自經區」)和「上海自貿區」做比較。

簡單來說,「台灣自經區」對外資的開放程度,比「上海自貿區」更高:二者均採取負面表列方式規範外商投資(按:也就是「多數准許外商投資,只有少數在表列的項目才限制投資」),而「台灣自經區」設投資限制的項目較少,且依WTO規範給予外商待遇;陸資投資也比照外資進行規範。

在具體的租稅優惠方面,「台灣自經區」優惠項目遠超過「上海自貿區」:「台灣自經區」對於海外股利或盈餘免稅;對於示範區內的專利及技術相關之權利金和所得免稅;對於外籍(含陸籍)專業人士在台提供勞動的薪資所得,前3年可減半併入綜所稅課稅,若無戶籍且在台灣居住滿183天,只要其經濟生活重心與台灣相對關聯度低,其海外所得可排除最低稅負制申報;對於區域營運總部營所稅只課徵10%;示範區事業從事高階研發,准予抵稅年限由當年度放寬至3年。但「上海自貿區」只有提供員工認股獎勵和符合特定條件可分期繳納所得稅等措施。

此外,「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還規定,現階段台灣因欠缺高階關鍵技術,所以凡向外國企業取得技術權利金不必課徵營所稅。另外,為因應智財權國際爭訟及建立專利防禦網,轉讓技術權利金的財產交易所得也可以免稅。

然而,對於「台灣自經區」提供的上述諸多優惠,學者則不表贊同,認為這種提供各項租稅減免作為主要獎勵工具的做法,無異只是一種使產業租稅減免從「獎勵投資條例」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再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死灰復燃!而這種做法註定失敗!

台灣過去實施約20年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2009年走入歷史,就是為了要建立全面「低稅率、少減免」的健全投資環境。後來實施的「產業創新條例」為了呼應此一精神,也只保留了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稅額一項。沒想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竟走回頭路,不但加碼「產業創新條例」中研發支出的租稅優惠,更列出更多琳瑯滿目的租稅減免項目!台灣政府債台高築,稅收已經嚴重不足,但又一味只仰賴減稅手段企圖達到貿易自由化、國際化的目的,不啻是緣木求魚!其實台灣營所稅率只有17%,且與綜所稅採取兩稅合一,本已經是低稅負的投資環境,現在又藉「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提供那麼多的減稅措施,不但實質意義不大,且會造成示範區內外、不同產業別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現象,破壞稅制的完整性,也更增加稅制的複雜度,且造成更大的稅收損失(粗估約數百億元),百害而無一利!

況且,減稅的手段是否真能達到示範區的三大核心理念目標:自由化、國際化、前瞻性?更是令人懷疑。倘若只要實施減稅就可以達到貿易自由化和國際化,那麼台灣實施了幾十年的各種減稅優惠,豈不是早就應該成為自由國際貿易大國?再從因應智財權國際爭訟及建立專利防禦網的目的來看,政府應該採取更積極的作為,協助企業取得或自行研發高階關鍵技術;否則單純靠轉讓技術權利金免稅就能突破,恐怕也是天方夜譚!

「上海自貿區」啟動後,10月初已經派先遣團來台考察「台灣自經區」,10月底上海市社科院將再組團來台,而上海也已先提出「區對區」的合作構想,但目前兩岸尚無具體產業合作項目。台灣以自經區提供多項稅負優惠自豪不已,但「上海自貿區」卻幾乎沒有租稅優惠政策;究竟何者能夠成功,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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