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3/9月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下一頁
 
 

法官對技審官意見公開心證,有助於提升審判品質

台灣於20087月成立智慧財產法院,採行技術審查官參與審判制度。各界對此制度設計優劣意見各有不同:贊成者認為技審官可有效協助法官了解艱澀的技術問題,提高案件審查品質和效率;反對者則認為技審官因多數由智慧局官員轉任,而智慧局在智慧財產案件的行政訴訟上是被告身份,一方面恐發生官官相護,另一方面法官有可能淪為「影子法官」,或成為技審官的「背書保證人」。
 
鑒於技術審查官參與審判制度實施迄今已有5年,最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數據檢討此制度實施成效: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前兩年(2006.07-2008.06),台北高等法院審理與智慧財產有關的行政訴訟事件,審結一件需要花費284天、判決折服率(也就是在一定期間內裁判終結得上訴或抗告的案件中,當事人未上訴抗告及撤回上訴件數,占全部得上訴抗告件數的百分比)僅47%,但最近兩年(2011.08-2013.07)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只要142天就審結、判決折服率達到 61%。可見技審官協助審判,有助於提升裁判品質,值得肯定。
智慧財產法院發言人庭長李得灶表示: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前,其曾任職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年,當時智財案件行政機關原處分被法官判決撤銷率約僅10%,但現在此項判決撤銷率約在2成左右,可見技審官即使出身自智慧局,並不因此而影響法官對智財案件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的公正性。
 
李得灶庭長進一步補充:技審官對法官審理智慧財產事件提出初步技術報告供法官開庭時參考,訴訟的兩造在出庭時仍需進行攻防,如有爭議之處,法官會進一步請技審官再提出技術報告,有時審理一件智財事件,技審官應法官指示提出的報告可能達到78次,在這個過程中技審官的意見,即已融入法官的意見。至於外界質疑《智財案件審理細則》規定技審官的書面意見無需對當事人公開,恐影響公正性,實則法官在法庭上仍得將技審官的專業意見公開讓當事人辯論,所以案件與判決的主導權仍在法官,技審官的意見僅供法官參考,地位類同法官助理。
 
由於《智財案件審理法》第8條已明文規定「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且「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技審官本於其特殊專業背景、對法院所提供的技術知識分析,既可定義為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機會,亦可就民事訴訟法的程序保障法理而言,有闡明、公開心證之必要。最高法院多件有關專利侵權的判決,亦均援引該條規定,強調法院應踐行適當的心證公開程序。因此,不論是《智財案件審理法》規定或最高法院的判決旨趣,都是讓技審官公開受當事人檢驗的法理基礎。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即使存在技審官,法官仍得利用專家鑑定的機制,來釐清技術上的盲點。
 
然而,仍有學者從人性面,提出不同看法:由於技審官來自智慧局,在法院雖然扮演協助法官的角色,處理的卻是原單位智慧局核發的專利是否有效的問題,甚至當智慧局在行政訴訟中成為被告時,還要這些由智慧局打考績的技審官來協助審判,這是不周延的制度考驗技審官的人性。
 
技審官參與審判制度,從實施結果來看,確實有其正面意義,但為了避免外界質疑,最重要的還是要求法官能公開心證,予當事人就技審官的專業意見有充分辯論的機會。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