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3/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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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商標法修正草案變更內容

一、刪除單一顏色商標:

中國大陸201212月提交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初稿規定,單一顏色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但2013626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的二審稿,則刪除了單一顏色商標。
 
商標的形態隨著時代進步不斷演進,目前許多國家/地區已經承認聲音、顏色、氣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因應此一發展趨勢,所以中國大陸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初稿增加了單一顏色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裝上,只要因使用取得顯著特徵,能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相區別,就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然而,在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時,有些專家和企業認為,單一顏色資源有限,常人可識別的顏色只有100多種,如果允許註冊單一顏色商標,可能造成商標註冊人對顏色的壟斷,同時用單一顏色區別商品來源的難度也較大,實務上容易產生混淆,不贊成單一顏色可註冊商標。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後認為:實務上中國大陸企業還沒有將單一顏色作為商標註冊的需求,且在商標註冊、管理等環節也缺少相應的配套措施,所以刪除了單一顏色商標的規定。
 

二、提高商標侵權賠償額:

201212月提交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初稿規定,商標侵權案件法定賠償額上限從人民幣(以下同)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2013626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的二審稿,則將此一上限規定更進一步提高到200萬元。
 
有鑑於商標侵權代價小而商標權人維護權利成本高,商標侵權嚴重一直是中國大陸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難以解決的問題,不僅當地企業深受其害,外國企業更是深感困擾,加上地方保護主義,使得商標侵權更加猖獗。
 
201212月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企業提出,為加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應再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後,建議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作以下修改:一、將工商部門查處侵權案件時,可以沒收、銷毀的對象由「專門」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修改為「主要」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二、將侵權案件的法定賠償額由「一百萬元以下」提高到「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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