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3/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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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告前處長侵害營業秘密,智財法院判決台積電兩項禁令勝訴

台積電前研發部資深處長梁孟松在台積電任職長達17年,參與許多半導體專利技術研發;2011年被韓國三星挖角,震驚國際,促使台灣加速修訂營業秘密法,新法已於2013年1月30日正式施行,對於以竊取、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增訂刑事責任,並對於境外使用者,加重處罰。但是在營業秘密法條文修正前,侵害營業秘密者只需負民事上的責任。
 
梁孟松1992年7月進台積電服務,2009年2月自研發處長職位離職後,到清華大學電子工程研究所任教一學期。因太太是韓國人,2009年9月經妻舅介紹到韓國成均館大學任教,2011年5月被挖角擔任三星研發部副總經理。
 
對於梁孟松被韓國三星挖角,台積電提起訴訟,並主張三項禁令:1.梁孟松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其在任職台積電期間,所知道、接觸或取得與台積電產品、製程、客戶或供應商等有關的營業秘密;2.梁孟松不得以不正當方法自台積電的員工、供應商或客戶等第三人處取得台積電的營業秘密;3.梁孟松在競業禁止期間內不得任職其他同業或提供服務。
 
對於台積電的主張,梁孟松則認為:對於營業秘密內容,並無任何洩漏;至於競業禁止條款,是在競業禁止期間屆滿後,才任職三星,所以未違反規定。
智財法院審理後判決:關於營業秘密的前二項禁令,依據台積電所提附件資料,足以證明是台積電的營業秘密,且梁孟松2009年2月13日離職前與台積電有書面約定,梁孟松對附件所顯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揭露或使用;惟梁孟松已有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所規定,侵害台積電營業秘密的高度可能性,台積電的營業秘密確有受侵害之虞;所以關於營業秘密二項禁令,台積電勝訴,梁孟松有保密義務。但關於競業禁止,由於台積電與梁孟松簽訂的競業禁止2年期限已滿,所以基於憲法對人民工作權之保障,梁孟松可自由選擇赴三星或其他公司工作。全案仍可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台積電認為:表面上台積電打贏了這場訴訟,但梁孟松在台積電任職長達17年,領走薪津紅利逾6億,卻在2年競業禁止期間甫屆滿,領完確保競業禁止履行的等值4,600萬元股票後,隨即轉任三星擔任副總經理,則著實令人心痛。另一方面,在台積電提起訴訟時,營業秘密法還沒有刑責規定,而梁孟松到三星後會否造成台積電實質上的損失,尚不可得知,因此也無所謂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因此,台積電是否上訴,將考慮訴訟成本,於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
 
而梁孟松的委任律師則表示:梁孟松本來就有遵守營業秘密相關規定,只是台積電要求的營業祕密範圍不明確,所以這部分是否上訴,要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而競業禁止期間已經屆滿,所以台積電禁令被駁回,法院的判決結果值得肯認。

法官判准的理由,主要是依據台積電所提附件資料,足以證明是台積電的營業秘密。而且,2009年2月13日,梁孟松離職前台積電與他 以書面約定,梁孟松對附件所顯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揭露或使用,惟梁孟松已有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所規定,侵害台積電營業秘密的高度可能性,台積電的營業秘密確有受侵害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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