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3/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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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網路購物,歐盟立法擴大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

歐洲議會2013年6月13日投票通過新法,為了因應網路購物快速增加,將在海關加強查驗智財權,以避免盜版商品用小包裹方式進入歐盟。此外,歐盟也同時擴大智財權產品的保護範圍,相關法規在刊登公報後20天生效,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對此,歐盟執行委員表示,歐洲議會設立了國際保護智財權的黃金標準,等於確保了歐盟企業未來數年的競爭力。

根據新法規,海關查驗可能違反智財權的貨品清單將更廣泛,包括會引起混淆的類似名牌商標;保護智財權範圍也擴大到商標名稱、半導體產品的拓樸圖、非農產品的地點標示等。據統計,2011年歐盟扣留的小郵包比2009年增加了二倍,貨物被扣留的倉儲及銷毀費用對海關及著作權人都是很大的負擔。新法規定將小包裹包裝的盜版商品納入查驗範圍,如此一來若貨品是盜版品且收件者同意銷毀,就可以不用付倉儲及銷毀費用。

歐洲議會表示:2011年歐盟海關共查獲9.1萬起盜版或假貨案件,扣押近1.15億件商品,價值近13億歐元,有些產品甚至會造成健康及安全風險,例如違反地理標示的食品、違反植物品種權的花草等。而前往歐盟的旅客隨身行李,原本就有可能因為違反智財權被查驗,未來也將繼續維持,但新法排除行李中非商業用途的個人物品,可減少許多海關可能面臨的爭議。

類似的情況如果發生在台灣,有侵權物品進出口時,相關法條有三:

1.          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未經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而販賣商品,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2.          同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的物品或文書,不問是否屬於犯人,皆沒收之。

著作權法第90之1條第1項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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