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3/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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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判決蘋果App未盡注意義務構成侵害著作權

蘋果公司經營的應用程式商店(App Store)上有許多著作供iPhoneiPad用戶下載,但並非每份著作都已取得合法授權。因此,中國大陸近來產生許多著作權人向法院控告蘋果公司侵害著作權的案件,2012年北京二中院就受理了關於開放平台侵害著作權案件20件。

2012年,北京磨鐵數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磨鐵數盟公司、麥家、于卓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訴訟,主張其享有《明朝那些事兒》系列叢書、《風語》、《風聲》、《暗算》、《解密》、《掛職幹部》等作品的著作權,遭蘋果公司非法侵權,故請求蘋果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外,並應賠償人民幣以下同425萬元損失。2013年北京二中院做出判決,認定蘋果公司侵權,應賠償磨鐵數盟公司53萬元,賠償麥家20.5萬元,賠償于卓1.2萬元。

蘋果公司的全額轉投資子公司艾通思公司,是蘋果公司在中國大陸應用程式商店的經營者,以第三人身分參與了案件的審理。艾通思公司主張:應用程式商店向開發商提供信息存儲服務,並受開發商委託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應用程式商店扣除標準佣金後,就將全部收益轉交給開發商,根本不知道開發商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所以應用程式商店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二中院審理後認為:蘋果公司身為應用程式商店的經營者,對應用程式商店網路服務平台具有很強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蘋果公司透過應用程式商店網路服務平台對開發商上傳的應用程式,加以商業上的篩選和分銷,並透過收費下載業務獲取了可觀的直接經濟利益,故對於應用程式商店網路服務平台提供下載的應用程式,應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但蘋果公司未盡注意義務,造成著作權人的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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