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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之
條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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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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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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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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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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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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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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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第2款:「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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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第2款:「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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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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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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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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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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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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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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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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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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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第19條:「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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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第19條:「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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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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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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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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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第3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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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第3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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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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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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