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3/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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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公布AIA先申請制度實施細則
 
2013213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公佈了《美國發明法案》(AIA)先申請制度(first-inventor-to-file)的實施細則,此細則將自2013316日起生效。

USPTO公開表示:「將專利制度由『先發明制度』改為『先申請制度AIA的一大特點,也是使美國專利制度與其主要貿易國的專利制度協調統一的重要措施,此一修正使專利權人在申請和實施美國專利時與其主要貿易國的做法與利益考量更加一致。」AIA規定了申請人調查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s,此一規定確保非真正發明人不能取得專利。此外最特別的是,AIA規定了一個為期一年的寬限期(grace period),允許發明人在申請專利前一年内公開揭露其發明而某一發明的可專利性不會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發明者本人自願的資訊揭露、從發明者獲得的資訊的揭露、以及協力廠商揭露的與發明者之前公開揭露的資訊相同的資訊。 根據先申請原則,先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人將取得發明的專利權。目前,美國使用的是「先發明原則(first-to-invent,這與其他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先申請原則」不同。

修法前,美國是世界各國中僅存採行「先發明原則」的國家,即便他人先行提出美國專利申請,仍由最先完成發明創作之發明人(或其受讓人)優先取得專利權。同時,USPTO也公佈了最終審查指南final examination guidelines,用以闡述先申請原則如何改變某一專利申請中所涉及發明的新穎性novelty和進步性obviousness判定因素。該指南還詳細解釋了AIA新穎性規定的變更如何改變某一發明的先有技術範圍,以及新的寬限期如何計算。 此外,USPTO也於20132月制定了新的專利收費標準,此收費標準將在先申請原則生效316日生效3天,即319日起生效。 新的收費標準主要目的在為USPTO創造充足的收入,以填補其運作成本、減少專利積案、完善USPTO資訊技術基礎設施。從專利申請人角度來說,新的收費標準大幅調漲專利的申請費及維持費,大幅提高了維持有效專利案的整體成本。有美國專利代理人認為:新的收費標準,對於微個體micro-entity申請人較為有利,因為微個體可以比大個體少支付約75%的費用而小個體則可比大個體少支付約50%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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