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3/2月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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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商標法2013修正草案禁止將他人商標作為網域名稱

中國大陸現行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53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商標法修正草案則進一步規定:「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則已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品質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品質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中國大陸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於審查商標法修正草案有關利用他人的馳名商標、註冊商標的行為時,有委員即提出實務上不僅有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特取部分〈即所謂的「字號」〉使用的現象,還有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商標作為網域名稱網站名稱使用的現象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該也將這種行為納入規範建議在商標法修正草案「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之後增加「域名和網站名稱」。

此外,商標法修正草案第15條將「任何人可在公告期內對初審商標提出異議」,調整成僅「商標的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提出異議」,如此一來將弱化了社會公眾對以欺騙手段或者不正當手段註冊商標行為的監督。因此,也有委員提出應修改為「在商標初審公告期內,有關社會公眾對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註冊的商標,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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