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利師考試科目,自2013年起施行
 關於專利師考試,如何才能篩選出具備專業與一定實務經驗的人才,各界意見不一,經過多次會議討論,最後終於確定自2013年起修正部分考試科目,加考第七考科「專利代理實務」,刪除微積分只考普物普化(各佔50%)測驗題,而專利法規、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採申論與測驗混合式試題。 
2013年1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01791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條文: 
第 6 條 
①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專利法規。 
二、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四、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五、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六、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七、專利代理實務。 
②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如下: 
一、專利法規、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二、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採測驗式試題。 
三、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基本設計、計算機結構、專利代理實務採申論式試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