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3/2月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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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

立法院院會於2013111日三讀修正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此次修正是為加強保護我國產業營業秘密及國際競爭力,對於以竊取、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增訂刑事責任,並對於境外使用者,更加重處罰。

參照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條文修正前,侵害營業秘密者只需負民事上的責任。

但此次修法增設第13條之1至第13條之4相關刑事責任規定對於以竊取、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增訂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以下同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之罰金,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並得於其所得利益之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另外有鑑於外國挖角我國科技人才,並藉機竊取我國產業營業秘密事件頻傳,嚴重影響台灣競爭力,連帶影響產業創新能力(例如:201210月間,爆發友達最先進的關鍵技術有機發光二極體OLED,疑遭離職的兩名高階研發主管,洩漏給大陸華星光電);所以針對竊取營業秘密並意圖於我國境外使用之人,更加重處罰,法定刑為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之罰金,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並得於其所得利益之2-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至於被害人依營業秘密法主張損害賠償時,則參照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第12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固得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差額為其所受損害。而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3倍。

對於營業秘密法修正,法界建議企業宜早採取「反向保護措施」,例如企業「明知」所聘僱的員工會帶著前任公司的營業秘密來任職,知情聘用他的主管,將有觸犯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可能;除非公司的負責人能夠證明,已盡力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不然也可能會被課罰金,並留下前科紀錄。因此建議公司本身要採取有效手段,防止自己企業違法取得其他企業的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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