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洩密最高有期徒刑10年罰金所得利益10倍
台灣近幾年侵害營業秘密的案例頻傳,例如台積電員工被韓國三星挖角、聯發科與晨星合併前,員工將機密帶到晨星、友達員工跳槽到中國大陸廠商華星、以及美國康寧的機密被竊取等。此類以不法手段竊取營業秘密、侵害研發成果的事件,嚴重影響公平競爭,也引發朝野重視現行法制不足以預防或解決相關爭議的問題。
因此,立法院司法與經濟委員會2012年11月25日已經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對侵害營業秘密者,新增刑事責任,也將海外洩密加重處罰,最重為有期徒刑十年,最高罰金為所得利益十倍。
營業秘密法增訂條文中,對國內部分,明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包括竊取、侵占、不法取得或洩漏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上限一千萬元,得於所得利益的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對海外部分,明訂若意圖將營業秘密在國外(包括在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等地區)使用,則加重處罰,將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所得利益如果超過罰金上限五千萬元,得於所得利益的兩倍到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比較特別的是:在國內洩密屬告訴乃論之罪,但若洩密到海外,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外,法務部進一步說明:如果有離職員工跳槽到海外,台灣目前和多數國家(包括韓國)都沒有簽訂相關條約規範,只能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和個案合作的方式來努力。而在中國大陸方面,則已有司法合作管道,依據海峽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查扣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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