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2/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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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侵害營業秘密最重處5年徒刑

 
台灣友達光電與大陸TCL集團華星光電又爆發商業間諜爭議,近年來發生的商業間諜案件層出不窮,例如威盛與友訊、比亞迪與富士康、寶潔(P&G)與聯合利華...等。
 
台灣並無商業間諜法,只有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相較於洩漏秘密所造成的商業損害,最高只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則,似不足以預防犯罪。
對此,友達光電董事長李焜耀在201111月間,就曾向馬總統表示,友達透過內部清查,發現有員工涉嫌對大陸廠商洩密,已向市調處報案;但台灣缺乏相關立法,無法保障企業營業機密。
 
為了保障台灣廠商的產業競爭力,避免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的嚴重案件一再發生,不但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的公平競爭;為有效遏阻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並妥善保護我國產業的創新研發成果,因此行政院會20121025日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刑事責任,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金,並對意圖域外使用不法竊取營業秘密者加重處罰,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罰金。
 
智慧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的營業秘密法對於侵害營業秘密者,只需負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但各國對於營業秘密保護,均以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或加重其刑責為重要趨勢,所以修法增訂侵害營業祕密行為的刑事責任。
 
智慧局指出,此次修法內容有四大重點:1.增訂刑事責任,明訂犯罪構成要件;2.域外加重處罰;3.刑事罰併同處罰;4.被告必須具體舉證答辯以促進訴訟的義務。希望藉由加重處罰,達到預防類似之重大經濟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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