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2/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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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研發外包應注意的知識產權問題

 
目前越來越多的技術驅動型公司將研發外包,這種情形在美國尤其常見。像是製藥業、生物技術業,甚至思考將技術外包作爲21世紀商業計劃關鍵組成部分的可行性。而中國大陸因為有足夠高階專業人力,且政策提供有利的經營環境,特別吸引此類重大研發活動的投資。
 
以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的「製藥矽谷」爲例,來自世界各大製藥和生物技術領域的公司,如葛蘭素史克、阿斯利康、羅氏和輝瑞都在張江園區設立了辦事處和研發機構。在「製藥矽谷」中,也有許多協定建立的研究組織,如無錫應用技術和尚華醫藥也設立了辦事處和實驗室。
 
研發外包關係通常以兩種模式呈現:企業受制模式、合夥開發模式。
 
在企業受制模式中,委託公司通常希望與外包公司建立長期關係,因而投入大量資源以確保這種關係的穩定;委託公司希望對外包公司擁有的技術或資産擁有更大的控制權。到最後,此類控制可能轉化收購外包公司,或在外包公司所在地設立研發子公司。
 
在合夥開發模式中,委託公司通常期望借助外包公司專業人員獨有的一些專業知識或技能,但只是把臨散任務交給外包公司,外包公司仍是獨立的實體,對技術和其他資産保留控制權。
 
無論採取哪種外包模式,外包的所有階段,都存在知識產權問題。以下整理在中國大陸研發應注意的相關知識產權重要事項:
 

一、需先向中國大陸提申專利

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創造,必須先向中國大陸國知局提申專利,或提出保密審查請求並得到國知局的批准,以避免喪失中國境內的專利權。
如果未能通過保密審查,已在中國大陸境外對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提申了專利,則其後獲得的中國專利權可能被認定爲無效。如果發明人是在美國工作的中國公民,申請人應取得美國的許可,然後在中國大陸提交專利申請。對於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創造,也有些公司透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在中國大陸提申專利,然後將PCT專利申請進入到美國國家階段。
 

二、出口管制審查

研發外包通常涉及委託公司向外包公司轉讓一些技術。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否則貿然向外國申請專利,洩漏國家機密者,將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三、知識産權之歸屬

研發外包的知識產權,原則上屬委託公司和外包公司共有。但在企業受制模式中,委託公司通常享有更大的控制權,且藉由該控制權,享有未來一切知識産權。至於在合夥開發模式中,外包公司仍是獨立的實體,依據外包關係的特殊性,未來知識産權的歸屬則較不確定。無論採取哪種模式,研發外包之初都必須透過書面契約,將知識產權歸屬清楚規定,避免事後爭議。
 

四、取得知識産權「前」、「後」的權利歸屬

締結研發外包關係「前」已經獲得的權利,與完成外包任務「後」可能產生的未來權利之歸屬,也必須在研發外包契約中明確加以規定。因為委託公司或外包公司在先前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有可能在本次研發外包中發揮作用,特別是外包公司可能希望利用委託公司先前的知識產權加以衍生以完成任務,所以委託公司哪些專利權可以提供外包公司使用,以及使用期限、相關限制,都應該明確寫在契約中。而未來透過研發外包所衍生的知識產權權利如何分配,也有必要事先約定。
 

五、終止條款

萬一出現不得已狀況要終止外包關係,不論是因為出現了無法繼續共同研發的矛盾,或是功敗垂成而需提前終止外包,契約都應考慮技術的未來使用問題,尤其是對上述取得知識産權「前」、「後」的權利歸屬,一定要釐清。爲了避免延誤專利申請,研發外包應特別注意外包關係終止後專利提申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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