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2/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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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公布:侵權和假冒偽劣案納入政府資訊公開範圍

 
中國大陸政府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1291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中,討論通過《關於做好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將侵權和假冒偽劣案件納入政府資訊公開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意見》規定如下: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侵權和假冒偽劣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檢查和接受舉報投訴時,發現侵權和假冒偽劣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要立即書面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後,應當立即調查,自接到通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偵查並書面聲明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由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對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或疑難複雜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可以聯合執法打擊,深挖首要違法犯罪分子,徹底摧毀產供銷犯罪鏈條。

()行政執法機關查辦的案件,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報告。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查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移送;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不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或對已受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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