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修法,竊取營業秘密將處5年以下徒刑併科千萬罰金
 
現行營業秘密法無刑事責任相關規定,對企業保護營業秘密似有不周,以致研發人員遭對手挖角事件層出不窮。學界早有修法之議,而立法委員也數度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產業界代表共同討論營業秘密修正案,各界對營業秘密法之修正,原則上均抱持贊成或開放態度。 
爰此,經濟部研擬完成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刑事責任,修法後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達1千萬元。經濟部已於2012年8月13日將本案函送行政院審議,期能於立法院下會期儘速完成修法。本次修正內容,司法院及法務部雖有部分不同意見,經濟部將於行政院院會審議時,全力積極溝通,以達成共識。 
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相關規定,將有助於改善經營環境、建立公平競爭市場及保護營業秘密,對我國產業發展有積極正面之助益。此次修正案重點,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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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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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罰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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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不正方法(例如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而取得營業秘密。 
            2、前款行為人取得營業秘密後,而使用或洩漏。 
            3、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4、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仍為隱匿該營業秘密。 
            5、惡意轉得人之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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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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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年以下、罰金5萬至1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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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外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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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圖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觸犯各罪者,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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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罰併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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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雇人觸犯各罪者,雇主須併同受罰,但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則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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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答辯促進訴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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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就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已釋明者,如被告否認其行為時,應就其否認為具體之答辯;如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已釋明內容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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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