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2/8月號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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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標準」,自201271日起施行
 
2012年6月28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104604470 號令
修正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2012年7月1日施行(原名稱:商標規費收費準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1類至第34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台幣3,000元;商品超過20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台幣200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35類至第45類者,每類新台幣3,000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台幣500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台幣5,000元。
依本法第13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台幣300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台幣300元。
 
第 3 條   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台幣2,500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台幣2,500元。
本法2011年5月3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應繳納之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台幣1,500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台幣1,500元。
 
第 4 條   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台幣4,000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台幣4,000元。
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第 5 條   申請分割費如下:
一、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台幣2,000元。
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台幣2,000元。
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確定前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台幣2,000元。
 
第 6 條   其他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事項或註冊事項,每件新台幣500元;其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多件相同事項者,依變更案件數計算之。
二、申請減縮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每件新台幣500元。
三、申請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台幣2,000元;其於一授權登記申請案中同時申請授權多件相同事項者,依授權登記案件數計算之;如為再授權登記申請案者,亦同。
四、申請廢止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台幣1,000元。
五、申請移轉登記,每件新台幣2,000元;其於一移轉登記申請案中同時申請移轉多件相同事項者,依移轉登記案件數計算之。
六、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台幣2,000元。
七、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台幣1,000元。
八、申請異議,每類新台幣4,000元。
九、申請評定,每類新台幣7,000元。
十、申請廢止,每類新台幣7,000元。
十一、申請參加異議、評定或廢止,每件新台幣2,000元。
十二、申請發給各種證明書件,每份新台幣500元。
十三、申請查閱案卷,每件新台幣500元。
 
第 7 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註冊證,每件新台幣500元。
 
第 8 條   本標準自2012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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