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證明標章行為處以刑罰
立法院於2011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6月29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新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標法修正,特別針對未經同意擅自使用證明標章之行為,處以刑罰。 
  
證明標章屬於較為特殊的商標類型,例如CAS有機農產品標章、節能標章、台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等,因為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等功能,所以主管機關有義務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以輔導。而證明標章申請人也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一般自然人不得申請證明標章;尤其是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也不得申請註冊。 
  
舉例言之,以下的「CAS有機農產品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標章」,申請人均為行政院農委會,經同意使用該標章者,可證明其產品具有特定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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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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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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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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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茲證明其提供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符合本會所訂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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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茲證明其提供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符合本會所訂之「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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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安全性及優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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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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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例如,凡具有以下MIT相關標章之產品,都可證明其生產製造之商品是符合『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要點』規定之台灣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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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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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T台灣製毛巾優良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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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優質內衣標章Made in Taiwan MIT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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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製優良毛巾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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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茲證明其生產製造之商品是符合『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要點』規定之台灣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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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茲證明其生產製造之商品是符合『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要點』規定之台灣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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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茲證明其加工製造之內衣產品係在台灣生產製造,並符合證明標章權人制定之認定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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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章係由證明人同意之人使用,茲證明其生產製造之毛巾產品全程在台灣生產製造,並符合「MIT優良毛巾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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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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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台灣區毛巾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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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台灣優質內衣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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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台灣區毛巾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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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證明標章權人的驗證並符合一定規範下,才能夠標示在商品或營業場所。舊商標法對於違反規定,擅自使用證明標章者,未做特別處罰規定。但從2012年7月1日新商標法施行起,若未得同意擅自使用證明標章,可對仿冒證明標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如此一來,將可間接保障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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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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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7/1起新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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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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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2條第1項: 
            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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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條第1項: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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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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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條: 
            證明標章之使用,指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意思,同意其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標示該證明標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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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3條: 
            證明標章之使用,指經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依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所定之條件,使用該證明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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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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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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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條:使用近似商標罪 
            ①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②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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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說明:侵害證明標章權的態樣可分為二種,一為直接侵權行為,即行為人未得證明標章權人的同意,基於行銷目的,在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該經註冊的證明標章相同或類似的標章,使消費者產生誤信而言;另一種為間接侵權行為,即行為人明知有侵害他人註冊證明商標權的可能,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這些標籤或包裝容器。智慧局呼籲,該二種態樣均構成仿冒證明標章的行為,民眾請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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