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2/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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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台美四地商業間諜案,智財法院更二審改判無罪
 
2004年8月,美商陶氏化學前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杜宗憲涉嫌「商業間諜」案,遭檢察官起訴,轟動中、港、台、美。全案歷經8年訴訟,一、二審杜宗憲都被判有罪,但2012年6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更二審合議庭卻改判「無罪」,令業界大感意外。
 
杜宗憲被控「商業間諜」案,經台北地檢署以其涉嫌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業務侵占罪以及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等罪名起訴,智慧財產法院在 2010年3年間,將杜宗憲判刑2年10月,因適用2007年間罪犯減刑條例,減為判刑1年5月,經杜宗憲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2011年1月間,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只認定杜宗憲觸犯「連續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1罪,因此刑期獲得減輕為有期徒刑1年;杜宗憲不服再度上訴。
  
此次智財法院更二審改判無罪,最主要理由是該案所涉及的機密資料庫「中央報告系統」(CRI)及「Imperial計畫」,其著作權人為美國陶氏化學公司所有(The DOW Chemical Co.),台灣陶氏公司並不是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台灣陶氏公司不是有告訴權的公司。
  
智財法院更二審合議庭也認為:技術授權合約中有關專利授權,受專利法規範,若造成專利權人損害,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單純取得他人專利技術資料並不違法,也不會造成專利權人損害。檢方對此未曾提出美商陶氏系爭專利有受到任何侵害,而沒有告訴權的台灣陶氏更不存在被害人的地位,依法當然無權提出告訴。
  
台灣陶氏既無告訴權,檢察官也沒有要台灣陶氏補正告訴,就逕行提起公訴,智財法院更二審合議庭因此認定,該院更一審原判決違法,於是將原判決這部分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
  
其次,刑法在2003年6月25日修正公布刪除「電磁紀錄」等文字,將竊取電磁紀錄的行為改納入新增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因此在檢方起訴杜宗憲觸犯竊取電磁紀錄的侵占行為時,電磁紀錄已經不是侵占罪規範的內容,而檢方的證據中也無從證明杜宗憲有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行為,所以原判決判杜宗憲有罪為無理由,因此改判無罪。
  
檢方對智慧財產法院的更二審判決仍可上訴,後續結果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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