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2/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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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利浦等涉濫用獨佔地位,CD-R專利授權案智財法院判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於2012年4月23日,針對荷商飛利浦、日商新力、日商太陽誘電,因將CD-R專利包裹授權,且拒絕與業者協商權利金,涉及聯合行為與濫用獨佔地位,遭公平會行政處分事件,認定飛利浦等三家業者違法情事明確,分別以100年度行公訴字第3號(荷商飛利浦)、100年度行公訴字第4號(日商新力)、100年度行公訴字第5號(日商太陽誘電),判決三家業者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荷商飛利浦等三家業者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從最初的行政處分到智慧財產法院此次判決,歷經12年,事實摘要如下:
 
1.      三家業者將所研發之CD-R、CD-MO專利組成專利聯盟,由荷商飛利浦集中管理,並共同制定標準規格(橘皮書),及預先擬訂定型化之專利授權契約,委由荷商飛利浦對外授權,自1996年11月起陸續授權佳錄、巨擘、達緻、博新、精碟、國碩等CD-R製造商,得使用製造該專利產品,並銷售至世界各地。
 
2.      嗣巨擘等公司認有情事變更,請求降低權利金,荷商飛利浦等三家拒絕,巨擘等公司於1999年6月向被公平會檢舉,荷商飛利浦等三家違反公平法第10條第2款(獨占事業對商品價格為不當之維持)、第4款(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第14條(聯合行為)、第19條第6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3.      公平會調查後認為:荷商飛利浦等三家業者為具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透過共同決定專利授權金價格之合意,以聯合授權方式取得在台之CD-R專利技術市場之獨佔地位,不當維持授權金之價格,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協議之重要資訊,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除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荷商飛利浦新台幣(以下同)800萬元、日商新力400萬元、日商太陽誘電200萬元罰鍰。三家業者不服,2001.11.16.行政院以台90訴字第067266號訴願決定將該處分撤銷。
 
4.      公平會重新調查,仍認為三家業者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再次以2002年4月25日公處字第091069號處分書命三家業者停止違法行為,並再次分別處以罰鍰(金額同上)。三家業者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908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公平會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96年度判字第553號判決駁回確定。公平會提起再審,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61號判決駁回再審。
 
5.      公平會重為處分,仍認為三家業者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以98年10月29日公處字第098156號處分書命三家業者停止違法行為,並再處罰鍰(荷商飛利浦350萬元、日商新力100萬元、日商太陽誘電50萬元)。三家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2010.8.12.院台訴字第0990101660號決定駁回,三家業者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54號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6.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三家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事證明確,2012.4.23.判決駁回三家業者之訴。全案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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