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2/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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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屬地名,商標不得主張專用

 
全久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久榮公司」)向智慧局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3類酒(啤酒除外)之商品,詳細資料如下:
 
 
 
商標圖樣
註冊號
01394899
01394900
申請案號
098021377
098021378
圖樣中文
紅瓦厝米酒頭台灣
紅瓦厝米酒台灣
圖樣英文
REDH. TAIWAN MICHIU TOU
REDH. TAIWAN MICHIU RICE WINE
申請日
2009.5.20.
2009.5.20.
註冊日
2010.1.16.
2010.1.16.
專用期限
2020.1.15.
2020.1.15.
台灣菸酒公司提異議
(異議不成立)
2010.11.12.
中台異字第G00990322號
2010.11.18.
中台異字第G00990333號
台灣菸酒公司提起訴願
(撤銷原處分)
2011.4.22.
經訴字第10006098700
2011.4.22.
經訴字第10006098710
智慧局重為處分
(撤銷商標)
2011.7.21.
中台異字第G01000483號
2011.7.21.
中台異字第G01000473號
全久榮提起訴願
(駁回訴願)
2011.10.26.
經訴字第10006105160
2011.11.1.
經訴字第10006105510
全久榮提起行政訴訟(勝訴)
2012.4.30.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4號
2012.4.30.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94號
 
以上二件商標,因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菸酒公司」)認為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有著名之法人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均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台灣菸酒公司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訴願決定撤銷前處分,命智慧局另為適法之處分,智慧局重新審理,認為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故撤銷全久榮公司系爭二件商標。全久榮公司不服,訴願遭駁回,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判決全久榮公司勝訴,理由如下:
 
1.      台灣菸酒公司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2009.5.20.)前,已為著名之法人。
 
2.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名稱中,「台灣」為地區名,「菸酒」為營業種類,「股份有限公司」為說明組織型態之文字,各部分單獨均不足以表彰台灣菸酒公司之獨特主體地位而資以與其他法人相區別。「台灣」是地名,非台灣菸酒公司專屬,亦非屬公司名稱特取部分【否則台灣糖業(股)、台灣鹽業實業(股)、台灣土地銀行(股)、台灣電力(股)、台灣自來水(股)、台灣肥料(股)、台灣銀行(股)等,倘以去除「營業種類」及「組織型態」之僵化方式判斷特取名稱,特取名稱均為「台灣」,殊不合理,台灣菸酒公司的特取部分應為「台灣菸酒」四字。
 
3.      系爭商標圖樣中文、英文字體、排列方式,與台灣菸酒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無相同之處,故判決允許該二件商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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