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修正商標相關審查基準/作業要點,並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2011年5月9日初審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同年5月31日三讀表決通過,於6月29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2012年3月26日經行政院以《院臺字第1010011767號令》核定,商標法修正案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除擴大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包括智慧型手機使用介面、App應用程式圖像等都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外,也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
為配合商標法修正,經濟部於2012年4月20日函告修正「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零售服務審查基準」、「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商標法利害關係人認定要點」部分規定;同時公告修正「商標審查人員提請商標註冊無效評定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修正為「商標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作業要點」;以上這些相關審查基準/作業要點,均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此外,配合商標法第5條及第63條修正,智慧財產局也於2012年4月1日公告修正「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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