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2/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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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PPH51日起適用,專利審查期將從41個月縮減至12個月
 
台灣自2011年9月與美國簽署PPH後,又於今(2012)年4月11日與日本正式簽署「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備忘錄。這也是經濟部繼簽訂「台日投資保護合作協議」、成立「台日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以來,台日專利審查合作與交流的一大突破。
 
自2012年5月1日起,專利申請人就同一案件在日本獲准專利後,再向台灣智慧局申請PPH,只要1個月多即可審查完畢。這對鴻海、友達等向日本申請專利案件量多的廠商,是一大利多。
 
智慧局王局長表示:PPH主要是藉由雙方專利主管機關互相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以加速專利審查速度。例如:某廠商在台灣與日本都針對同一申請案做兩地專利審查,只要廠商申請的專利在日本進入實質審查,就可以反過來向台灣要求加速審查,並且要在6個月內審查完成。
 
具體來說,專利申請人在日本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向台灣申請發明專利,倘經日本特許廳(JPO)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得據以向台灣智慧局請求加速審查。同樣地,在台灣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且向JPO提出專利申請主張台灣優先權者,經台灣智慧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亦得據以向JPO請求加速審查。
現在台灣專利審查平均約須41個月,透過台日PPH,智慧局將在6個月內審查完畢。
 
台灣目前實施的另一個制度是「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根據該方案,申請人取得日本特許廳核准專利,或其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檢索報告後,來台灣請求加速審查,約須2.5個月可審查完畢。但透過台日PPH,專利申請人若已取得日本特許廳的專利核准,再向智慧局提出加速審查,智慧局約須1.1個月就可審完。
 
這是因為PPH制度規定申請人以取得JPO核准專利向台灣請求加速審查時,必須將在台灣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成與JPO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縮,且在後續修正時均必須符合此條件。PPH比AEP的適用條件更嚴格,所以智慧局審查成本相對更經濟,因此從提出申請到核發審查結果通知,申請PPH僅需1.1個月,較AEP的2.5個月更快。
 
台日貿易交流往來密切頻繁,日本是外國人到台灣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2011年日商在台灣申請專利案件數共有13,366件。在發明專利部分,日本2011年申請量高達11,833件,不僅創新高,也較2010年的9,984件成長18.5%。日本則是台灣廠商申請專利的第三大地區,2011年台灣到日本申請專利案件量有1,450件。台日雙方申請多以電子、重工業、化工、化學及醫藥等類別居多。
台日簽署PPH,不僅符合台日雙方專利申請人之期待,也可望替台日廠商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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