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擬為Google修改七天鑑賞期,消基會反對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有猶豫權: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上述的郵購買賣,包括電視、電話、網路和型錄等無法實際檢視商品的消費管道,均屬之。
然而,針對網路下載的付費軟體,如果也一體適用7天鑑賞期的規定,恐有困難,例如電子書、電影、音樂或遊戲等數位化商品,只要在7日內看完、聽完,到時再允許退貨的話,就成了傷害著作權和文創發展的盜版保護傘。
此外,也曾有消費者網購年菜,吃完年夜飯才以「口味不合」為由要求退貨,宣稱試吃是「合理必要檢查」,業者依規定也只能無奈接受退貨。
2011年,Google手機付費軟體因堅決反對消費者購買後7日內可退貨之規定,遭開罰台幣100萬元,再次引發軒然大波。針對郵購商品多樣化,立委擬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將賞味期短的生鮮、電子書、影音和APP遊戲等數位化商品,改為不受7天鑑賞期約束,要求消保處應將鑑賞天數合理化、個別化。。此修正提案被稱為「Google條款」。
但消基會不認同此修正提案,批評「Google條款」是開倒車的作法,違反消保法保障消費者的精神,削弱消費者權益的修法提案,消基會將反對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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