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礦商標侵權判賠
主打中低價位的知名咖啡連鎖店「金礦咖啡」,於2002年11月4日即由負責人蔡先生以「金礦GOLD CROWN及圖」(見上圖),指定使用於第30類之「土司、蛋糕、麵包、漢堡、鮮奶油蛋糕、鮮奶蛋糕、水果蛋糕、冰淇淋蛋糕、三明治、海棉蛋糕、乳酪蛋糕、蛋塔、派餅、披薩、熱狗麵包、花色小蛋糕、蛋糕上可食用的裝飾品、棺材板、甜甜圈、銅鑼燒」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註冊號01068061,專用日期自2003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蔡先生取得商標後,在台北、高雄等地開設咖啡連鎖店,持續使用商標中。
不料2008年另有一家咖啡同行在台北市民生西路以「屏東金礦咖啡」作為招牌,同樣販售咖啡;經溝通後,台灣金礦公司雖卸下招牌,但仍以「台灣金礦」作為公司名稱,造成消費者誤認二家公司是關係企業。因此蔡先生認為台灣金礦公司已侵害商標權,提起訴訟。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金礦GOLD CROWN及圖」商標已登記註冊,「台灣金礦」以「金礦」作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同樣販賣咖啡產品,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故於2012年3月20日判決「台灣金礦」公司需賠償新台幣36萬元,並登報道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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