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2/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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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及專利法修正案,將分別於20127月及11月施行
 
智慧財產局2012年2月9日表示,商標法及專利法修正案分別預定在2012年7月及11月先後施行。該修正除擴大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包括智慧型手機使用介面、App應用程式圖像等都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外,也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
 
智慧局表示:有關專利部分,專利法修正案共159條,並涉及多項制度變革。其中重要的變革之一,就是將「新式樣專利」更名為「設計專利」,並開放部分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電腦圖像(Icons),及使用者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等,均可以申請專利,如智慧型手機的使用介面、開機畫面,及App應用程式圖像等,未來均可申請設計專利,以強化對國內企業與文創產業的設計保護。
 
其次,此次專利法修正放寬有關醫藥品或農藥品的專利期限延長規定。現行專利法第52條第1項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的實施,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二年至五年,並以一次為限;亦即藥品專利經核可後,若在衛生單位審核期間而無法行使專利,可以要求彌補專利行使的期限。修正後專利法第53條第1項則將該二年的限制取消,且同條第2項規定,核准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的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

對於爭議最大的強制授權,台灣現行法規定的門檻比世界各國更加寬鬆,且規定模糊,導致專利授權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授權申請人往往可以主張強制授權,此頻遭歐洲聯盟所詬病。為與國際接軌,新修正的專利法第87條第2項規定特別將強制授權門檻拉高,僅於有該項各款所情形,而有強制授權的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始得依申請強制授權。

專利法修正重點摘要

主題
修正前
修正後

設計專利

原稱為「新式樣專利」,保護的是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保護範圍限於物品完整設計的全部
改為「設計專利」,不論是全部或部分設計,均屬專利保護範圍

強制授權

規定模糊,許多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授權案,授權申請人都可以主張強制授權
除授權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外,還需有公益、技術改良等理由,才可主張強制授權

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事項」

開發藥廠專利有效期限未滿前,學名藥廠不得以同樣的組成及製造方式進行複製
允許學名藥廠在開發藥廠專利有效期限未滿前,可複製以進行研究室試驗

國際耗盡原則

規定模糊
專利權商品在國外上市流通後,即可直接輸入,不構成侵權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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