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2/1月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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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me申請「24h購物」作為商標敗訴

網路業者PChome(網路家庭)自2007年起推出「廿四小時內到貨網路購物服務」,標榜消費者下單後,一天內沒到貨就送一百元現金;PChome於2009年6月22日以「24h 購物及圖」(如下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網路購物」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申請案號為098026431。

智慧局審查後,認為系爭商標圖樣上之「24h購物及圖」,「24h購物」有24小時購物之意,其中「h」雖於該字母之下有三線條設計,並將「24h購物」置於方形框內,惟該線條及方框圖形為習見之圖形,且圖樣整體仍可清楚辨識為「24h購物」,使用於網路購物服務,予消費者之印象為強調所提供之網路購物服務為全天候24小時,不足以使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服務相區別,應不具識別性,故以2010年12月15日商標核駁第328330號審定書為應予核駁之處分。
 
PChome不服,主張消費者只要看到商品旁的「24h購物」,就能聯想到是PChome提供的廿四小時購物服務,且其他拍賣網站如雅虎奇摩或樂天拍賣,都沒有這類服務,PChome是首創;因此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5 月18日經訴字第10006099640 號決定又駁回,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仍駁回PChome之訴:

一、系爭商標不具先天識別性:

整體圖樣可清晰辨識為「24h 購物」之結合文字,且此結合文字占整體圖樣之比例極大,極易吸引消費者之注意,參以「24h 」之數字與外文通常為「24小時」之意,是以系爭商標圖樣予消費者有「全天候24小時購物」之寓目印象。以系爭商標之圖樣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服務,相關消費者僅會產生其僅屬原告所提供之網路購物服務為24小時全天候服務之認知,將之視為強調其全天候服務有關之敘述性用語,實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故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
 
其次,現今網路購物時代,縱無其他業者使用與「24h 購物及圖」相同之文字組合於「網路購物」服務,非謂即具識別性。系爭商標是否具識別性,除應以系爭商標之整體圖樣為判斷對象外,並應考量現代消費者選購商品之地點,不僅有傳統雜貨店、量販店、百貨公司等實體通路可供選擇,更有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虛擬通路,而網際網路無遠弗屆,消費者得隨時隨地上網選購商品,已無實體通路受限於經營地點及時間之缺陷,網路購物具有24小時全天候之特色,是以系爭商標圖樣中之數字與文字「24h 購物」予人有提供24小時不打烊、全天候營業的購物服務之意涵,使用於「網路購物」服務,客觀上予消費者均為強調網路購物之便利性印象,係一般廣告用語,而不會把其當作是識別原告服務來源之標識,故欠缺先天識別性。

二、系爭商標亦不具後天識別性:

Google搜尋網站以「所有中文網頁」鍵入「24小時購物」關鍵字,搜尋結果網頁均僅顯示列於前幾順位者為「PChome Online 24h 購物」或「PChome線上購物24h 到貨」網頁等字樣,而與系爭商標圖樣有別,自非系爭商標之使用證據。原告實際使用系爭商標圖樣之態樣,客觀上無法使相關消費者將系爭商標圖樣作為識別原告「網路購物」服務之指示標識。
 
實體文宣及製作物、商品包裝外箱等證據資料,雖揭露有本件商標圖樣,惟或無公開日期之標示,或網站網頁資料下載日期晚於本件商標之申請日;其餘相關廣告,則大多將「PC home 」、「PChome線上購物」、「PChome Online 」置於引人注意的明顯位置,而將單純墨色「24h 購物」之系爭商標圖樣置於「PC home 」、「PChome線上購物」、「PChome Online 」等商標圖樣之後,而並列同時使用,是以相關消費者自前揭原告實際使用商標態樣,主要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者,乃「PChome」、「PChome線上購物」或「PChome Online 」諸商標,而非系爭商標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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