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擬將聯合行為追訴期由3年延長為5年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011年12月8日表示,由於聯合行為一般而言相當複雜且往往為跨國案件,目前的行政裁處權追訴期僅有3年,當公平會接獲案件時,往往只剩下一、二年追訴期,調查時間太緊迫;因此公平會擬仿照韓國,研擬將現行3年追訴期修正延長為5年。如此一來,行政裁處權追訴期5年將成為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行政罰的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的特例,所以必須與法務單位協調,修正程序也將較為複雜。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FTC)2011年10月30日以台灣面板廠共謀操縱市場價格,違反韓國競爭法規為由,宣布對十家亞洲液晶面板製造商課以1940億韓元(約台幣53億元)罰款,金額創南韓史上最高。包括友達(7.7億台幣)和奇美(4200萬台幣)等四家台灣面板廠也在受罰之列。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FTC)在聲明中表示,奇美、友達光電、南韓三星電子和樂金顯示器(LG Display)等公司,在2001年到2006年間,每兩個月就秘密舉行雙邊或多邊會議,商討如何避免面板因供過於求導致價格暴跌的對策,且這些廠商在會中敲定薄膜電晶體(TFT)液晶面板的降價時機與幅度。
此外,這些公司也共謀暫停生產,藉此調整市場供需,甚至為防止面板價格重挫,對媒體散布市場供應短缺的不實消息。
FTC聲明指出,遭罰的公司還包括中華映管(800萬台幣)、瀚宇彩晶(2400萬台幣)及三星和樂金在台灣與日本的分公司等。這些業者在全球液晶面板市場市占率達百分之八十,「他們聯合促使電腦、筆電和電視漲價,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聲明並指出:「他們知道這類行為違法,開會都是秘密進行。」
針對南韓FTC上述裁罰,台灣的公平會委員正式表明研擬將此類聯合行為追訴期由3年延長為5年,若修法順利,再搭配甫通過的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1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寬恕政策,及同法第41條第2項的聯合行為的罰款上限改為前一年營業額的十分之一,預期將對於業者的聯合行為產生相當有效的嚇阻效果。
備註: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事業違反同法第10條各款、第14條第1項各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同條第1項罰鍰金額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