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及《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有鑑於國際反托拉斯執法日趨嚴峻,近年台灣廠商常誤觸而被處以高額罰金,公平會特別蒐集美、英、加、澳、紐西蘭、日本、韓國、新加坡、印度、以色列等十國反壟斷法規,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下簡稱《指導原則》)及《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簡稱《行為守則》)。
依《指導原則》第5點第4項第3款規定,廠商除平常要對有往來國家的反托拉斯法規進行瞭解外,對員工也要定期做教育訓練。
依《行為守則》第3點第2項規定,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的敏感資訊,例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業者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至於垂直的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守則》第4點各項也規定,對經銷商不能以強迫性或者折讓、回饋、成本分攤等方式,限制轉售的價格。
《指導原則》與《行為守則》全文內容如下:
《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
2011年10月12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40次委員會議通過訂定全文7點
壹、背景說明
當前全球實施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的國家迄今已遠超過 100 個,並有多國修訂相關法規,賦予執法機關更有效之調查工具與職權,以及加重相關罰責。有鑒於我國產業多以外銷為導向,或因應國際化之趨勢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也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甚至遭受處罰。考量企業內部是否訂定並認真執行遵法規章,於多數競爭法國家將被納入處罰裁量之參考,同時為提昇我國企業對於反托拉斯規範之認知並降低企業違法之成本,爰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下稱本指導原則)以為企業訂定內部遵法規章之參考。
貳、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65條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
參、目的:
透過本指導原則之發布,提供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通案建議,推動企業自願性訂定並認真執行合於自身經營狀況及組織文化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
肆、意義:
本指導原則所稱「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係企業為降低違反反托拉斯法之風險,設計一套遵循各國反托拉斯規範之機制,及當有違法之虞時得以迅速並有效因應之程序與準則。
伍、關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建議
企業因營業規模及所處產業環境不同,應檢視自身經營狀況及組織文化,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建議具備之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意義:
遵法規章中明列訂定對企業營運之意義。
二、重要性及益處:
遵法規章中說明企業訂定及實施遵法規章之重要性及益處,例如降低違法行為對企業產生的風險、避免員工涉入高違法風險的行為、強化企業對違法行為之認知等,此外,亦可協助企業儘早發現違法行為,並及早申請寬恕政策,進而能夠與主管機關合作,減少企業面對調查、罰款、訴訟、負面新聞等產生的時間及金錢損失,甚或提昇企業守法名聲,進而吸引到更多的員工及交易對象。
三、主要國家反托拉斯規範及罰責
(一)我國公平交易法針對企業參與聯合行為(卡特爾)之處罰,係採用先行政(即行政罰鍰)後司法(即刑事處分)制度,然而,其他國家或有僅使用行政罰鍰(如歐盟),或有直接科以刑事責任(如美國、加拿大),企業應視其經營地區不同,注意當地法規內容是否有別。
(二)遵法規章中列載主要經貿對象國家相關反托拉斯規範及罰則,或提供連結管道(本會網站提供相關連結 www.ftc.gov.tw)。
四、具體措施:
遵法規章中敘明具體作法、步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暨各層級於遵法規章中之角色、任務及配合事項。
(一)營造遵守法規的企業文化
1.至少應有一位高階(領導)管理人員專門負責遵法規章的推動,定期於高階管理階層會議中討論遵法規章之執行進度及企業面臨之違法風險,且有義務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成果;董事會及查核委員會亦定期檢討遵法規章的實施狀況與改進事項。
2.投入適當的資源(包含經費及人力)推行遵法規章,並指派資深法務部門人員監督遵法規章的實施。
3.固定將反托拉斯法列為企業法律教育課程,管理階層人員應積極出席參與內部或外部舉辦之反托拉斯相關教育訓練。
4.有關遵法規章之實施事項,企業實際業務負責人或法務高階主管 應具名向全體員工發布,以使員工瞭解管理階層對於遵法規章的重視。
(二)訂定遵守法規的政策與程序
1.明訂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包括應作為與不應作為事項,並編印成冊後分送相關員工恪遵。
2.根據主管機關或法院之判決先例或產業動態經常性評估是否修正遵法政策及程序。
3.根據企業內部不同單位之違法風險程度高低訂定不同之遵法政策及程序。
4.要求員工確實閱讀遵法規章內容並簽署同意遵守法規的聲明。
5.企業應隨時更新並掌握有經貿往來每一個國家之反托拉斯法最新增修訂動態,並適時調整遵法規章之內容以為因應。
6.當獲悉有觸犯反托拉斯法之虞,立即通知主管機關,當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申請寬恕政策之適用,以減輕違法責任。
(三)提供教育及訓練課程
1.教育訓練對象:應包括所有的資深管理階層人員、所有與競爭者可能有接觸的員工(包括參與同業公會聚會的人員)、及所有從事制定價格及產品行銷的員工。
2.教育訓練頻率:視企業情況有所不同,但建議一年至少一次。
3.教育訓練方式:可採用面對面授課的方式、線上學習或混合不同方式的課程。
4.教育訓練講師:可邀請外部專家學者或內部已具足夠專業能力之法務人員、資深管理階層人員或主管機關官員擔任。
5.教育訓練內容:包括高違法風險的行為態樣、反托拉斯遵法行為守則、公司遵法規章、反托拉斯規範內容及違法責任、寬恕政策、發現違法行為的通報機制等內容。
6.評量及記錄:對參加教育訓練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測驗評量,並將整個過程以適當的方式存檔記錄。
(四)建立內控、查核及通報機制
1.內控機制係指一套能持續性偵測企業營運時是否有違法行為發生的流程,其設計上應能定期且持續地監測企業的行為。包括:
(1)違法風險行為之界定:例如聯合行為(包括聯合定價、限制產能及產量、分配市場或消費者、聯合採購)、優勢地位濫用(包括濫用獨占地位、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搭售、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等)等行為通常被認定為有較高之違法風險。
(2)違法風險之評估:
A.有較高涉入聯合行為風險的員工:包括高階主管人員、行銷部門人員、採購部門人員、經常參與公會會議之人員、經常與競爭對手交涉之人員、與價格訂定有關之人員、從競爭對手跳槽並從事相同工作之人員。
B.有中度涉入聯合行為風險的員工:包括身為管理階層但不曾與競爭對手或交易相對人有交涉者、行政支援幕僚、從競爭對手跳槽但無前開高風險之情事者。
C.較不具有涉入聯合行為風險的員工:如勞工、後勤人員,以及與競爭對手未曾往來之人事人員、行政人員等。
(3)違法風險之降低:
A.減少高風險員工與競爭對手接觸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之機會,並加強對高風險員工的教育訓練。
B.高風險員工與競爭對手接觸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相關議程應先由法務人員檢視並取得同意,會後應呈報相關會議內容及紀錄,確認並無價格、數量或其他涉及產銷之敏感資訊交換,並應建檔妥善保存。
C.定期查核與競爭者有接觸的員工之業務相關書面資料及電腦紀錄(包括電子郵件),及與競爭者或交易相對人之合約、會議紀錄或電話內容,並應保留書面及電子檔,且應建檔妥善保存。
D.對高風險員工應施以更頻繁的教育訓練。
E.企業制定的內部遵法規章應提交外部法務專業人員評核。
F.表揚企業內部實行遵法規章有成之單位。
(4)妥善因應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
A.除企業內部設有負責遵法規章之人員外,平日應另準備可供諮詢的外部法務機構名單。
B.當獲悉有企業涉及違法事件之傳聞,或受到主管機關調查時,應備齊相關資料通知內部法務人員、負責遵法規章之人員、受調查地區之最高管理人員、以及公關部門,依企業內部受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妥善因應,並先進行內部初步調查,包括確認涉案之可能層級和人員,檢視有關文件與約訪涉案員工,同時分析相關法令並評估違法行為成立之可能性與法律效果。
C.與外部法務諮詢人員取得聯繫,評估違法之可能性及後果,並評估是否申請適用寬恕政策,必要時得洽請我國駐外代表處協助聘任法務諮商人員。
D.配合主管機關之調查並確保調查過程及受調查文件之保密,並應讓員工明瞭受調查時,若故意不提供或毀損應提供之資料,某些競爭法主管機關將加重罰責。
2.查核機制,係指能判斷有違法之虞的行為是否存在,以及企業如何妥適地處理該違法行為的流程,具體可從事之作為包括:
(1)設立查核人員定期審核企業之商業行為是否違法。
(2)如有發現涉入違法行為,應立即停止並予以妥善處理。
(3)當發現有違法情事時儘早與主管機關合作。
3.通報機制,係指使員工能提供及時可靠的資訊以協助企業內部調查違法行為之制度及流程,在制度上應設有鼓勵員工提供資料的誘因,包括:
(1)設置企業內部遵法諮詢專線。
(2)設立保密匿名之通報系統,或可指派法務人員對提供資料的員工予以協助。
(3)使員工知悉外部通報機制的存在(如向主管機關檢舉)以及寬恕政策的內容。
(五)提供適當的獎懲方式
企業應設立與遵法規章有關之內部獎懲機制,一方面增加員工遵法的動機,另一方面對於不遵守的員工給予懲處。
1.獎勵方式包括年終考績加分、升遷機會的給予、或是獎金的發放。
2.對於未配合的員工施以懲處,包括降職、減薪、辭退、以及法律追訴等。
(六)揭示聯絡及諮詢管道
企業內部設立單一法務窗口與主管機關保持互動,並使員工明白知悉主管機關聯繫方式。
陸、法律效力
本指導原則僅作為企業擬訂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建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企業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營業策略訂定符合自身經營狀況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
柒、成效之追蹤
企業訂定之反托拉斯遵法規章及實行效果,得以書面方式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備查,以作為本指導原則成效之追蹤及評估。
《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2011年10月12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40次委員會議通過訂定全文5點
一、前言
鑒於我國產業為因應國際化而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將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故為使企業預防及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以下同)而遭受處罰,爰蒐集彙整並分析相關行為態樣,訂定本行為守則,俾利企業遵法從事商業行為,降低面臨違法風險。
二、通則
(一)訂定遵守反托拉斯法遵法規章,其具體內容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組織文化予以規範。
(二)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反托拉斯教育訓練,管理階層亦應參與及明白表示支持遵法規章。
(三)瞭解有經商往來之每一個國家反托拉斯法規定,並隨時相應配合更新企業之遵法規章。
(四)當知悉商業交易有違反反托拉斯法行為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若企業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跨國評估或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違法責任。
(五)應了解在特定國家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不必然都被認定為合法。
三、聯合行為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 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四、限制轉售價格
(一)可以對經銷商使用非強制性且不附帶獎懲規定的建議售價。
(二)不可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也不可設定最低銷售價格。
(三)不要以折讓、回饋、或成本分攤方式要求經銷商固定轉售價格。
(四)不要將自己的經銷商與競爭者經銷商之轉售價格相互連結。
(五)不得以脅迫、利誘、延遲或取消供貨之方式迫使經銷商維持轉售價格。
五、獨占或具優勢地位(適用於具相當市場力之企業,市場力之高低各國定義不同)之濫用
(一)定價基準可以鄰近地理區域內具替代性商品作為參考依據。
(二)不可因具有市場之獨占地位任意訂定過高價格。
(三)不要將價格訂定低於成本以下以排除競爭者之競爭(即不要採行掠奪性定價)。
(四)具正當理由可以採行獨家經銷模式。
(五)當市占率很高時,獨家代理經銷約定之時間最好不要太長(本點市占率高低視各國立法不同而有不同)。
(六)無正當理由不要限制經銷商只能在既定區域內銷售,亦即不可限制經銷商於經銷區域外之銷售行為。
(七)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交易。
(八)無正當理由不應對交易相對人差別待遇。
(九)無正當理由不要採用搭售策略,如使用搭售時應允許交易相對人可分別購買單項商品。
(十)不可要求其他企業對特定企業進行杯葛(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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