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12月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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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PO報告:智財需求改變了創新內涵 

WIPO的新出版品:《2011年世界知識産權報告--變化中的創新面貌》(以下簡稱《報告》),介紹智慧財產權何以成為世界各地創新企業戰略之中心。《報告》得出一具體結論:全世界專利需求從1980年代早期的80萬件申請案增加到2009年的180萬件,此一趨勢之關鍵因素有二:一是不斷增加的創新投資,二是經濟活動全球化。
 
WIPO在《報告》前言中提到:「創新成長不再只是高收入國家的特權;窮國與富國之間的技術差距正在縮小。以增加數量方式呈現之創新,及強調地方性之創新,均對經濟與社會發展有所貢獻,並等同於世界水平技術之創新。」據此,創新政策之核心,乃一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政策。
 
此外,《報告》也指出智慧財產權需求增加所産生之影響:

一、以智慧財產權爲基礎的市場規模不斷增加:

證據顯示,企業比原來更常進行智慧財產權之交易與授權。例如:版稅和授權費收入從1970年的28億美元增加到1990年的270億美元,2009年更進一步增加到約1,800億美元;此增加速度遠高於GDP成長。新型市場開始出現智慧財產權仲介,例如交換智慧財產權資訊之場所與仲介機構。

另一方面,知識市場(Knowledge markets)使企業邁向專業化,同時提高創新力和效率;知識市場也讓企業能自行決定要保護哪些知識,可以把哪些知識與大眾分享,以發揮最大的學習作用;這也是現代開放式創新戰略的一個關鍵因素。

二、「複雜技術」專利成長尤其迅速:

「複雜技術」是指由許多可分別獲得專利的發明所組成之技術,專利權往往由多人擁有。此反映了技術的變化,例如,複雜技術包括了過去幾十年中快速發展的多數資訊與通訊技術。

一些複雜技術的產業,例如電信、軟體、影音技術、光學、智慧型電話、平板電腦等,使企業累積了具有戰略意義的大型專利組合。然而,專利界卻擔心如此交錯複雜的專利權網,可能減緩創新。專利池等合作方式,或許可以解決部分問題,但究竟該如何確保擁擠的專利地圖不妨礙創新和創業,需要決策者認真考慮。

三、專利審查機構成為創新制度之重要基礎:

專利審查機構肩負著確保專利品質與平衡解決爭議之基本任務。前所未有的專利申請量使專利審查機構承擔極大壓力,許多專利局的待審申請積壓越來越多。2010年全世界待審查之專利申請量為517萬件;各專利局審查的結果,將對創新之積極性產生深遠影響。

四、各國紛紛鼓勵公眾研究創新:

鼓勵公眾創新研究政策的具體面向之一,就是鼓勵大專院校和公眾研究組織(Public Research Organizations,簡稱PROs)申請專利,以利發明進行後續之商業化開發。因此,這些組織的專利申請量顯著上升。WIPO《專利合作條約》(PCT)下的大專院校與公眾研究機構專利申請量,從1980年代的幾乎掛零增加到2010年的超過15,000件。高收入經濟體的專利申請佔此成長之大部分,主要是法國、日本、英國和美國;但近來許多中等收入國家也開始出現顯著成長。以大專院校申請專利為例,中國大陸從1980年到2010年有2,348PCT申請,暫居首位,接下來是巴西、印度和南非。以公眾研究機構來說,中國大陸和印度就佔了中等收入國家總申請量的78%

鼓勵公眾研究創新,可有效促進大專院校移轉研發技術,對研究機構、企業、科學體系和經濟,產生多方面的影響。

五、全球研發支出仍以高收入國家為主,但創新地理已開始轉移:

全球研發支出以實值計算,從1993年到2009年幾乎成長一倍;多數研發支出仍發生在高收入國家,約占全世界的70%,而這些高收入國家的研發經費約佔其國內生產總值(GDP)之2.5%,超過中等收入國家一倍以上。中低收入經濟體1993年到2009年在全球研發支出所佔的比例增加了13%,中國大陸佔大部分,超過10%,使中國大陸成爲2009年世界第二大研發支出國。

六、僅部分高收入國家能提出無體財產投資之資料:

根據這些資料顯示,無體財產投資成長迅速;甚至在某些國家,企業的無體財產投資超過了有體資産投資。在歐洲,無體財產投資在瑞典和英國占GDP高達9.1%

七、創新的國際化越來越強:

不同國家作者撰述且經過同行評議的科學與工程文章所占比例大幅上升,發明人國籍不同的專利所占比例也在上升。此外,越來越多跨國企業把企業研發設施設在多個國家,尤其設在一些中等收入經濟體的成長尤爲快速。企業研發機構設在中等收入國家佔全球經濟體之比例上升,使創新自然轉向符合這些國家的需求。

八、創新的合作性與開放性越來越強,但評估新方式的真正規模和重要性仍很困難:

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很難在開放式創新戰略與長期合作(聯合研發)、聯合營銷或戰略夥伴關係之間作出明顯區別;另一方面是開放式創新戰略的某些要素,例如企業內部的新政策或非正規知識的交換,不易追蹤。

九、儘管存在不確定性,但創新過程中的合作仍能使企業和社會受益:

在研發上建立策略聯盟,可以共同創造智慧財產,尤其是存在契約關係和權益共享的聯盟。關於這種策略聯盟的相關資料有限,且有時很難闡釋,但數據仍顯示,資訊與通訊、生物技術及化學產業最常結成這種聯盟關係。這種合作強化了創新過程的效率和效果,通常有益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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