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12月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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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建議外商專利權利金收入免稅,財政部考慮

經濟部2011112日建議,外國營利事業已向經濟部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者,因其專利而取得的權利金,可納入所得稅法第4條所稱各種特許權利的免稅範圍,財政部同意研析可行性。
 
此外,財政部也同意儘快訂定辦法,讓併購企業的商譽等無形資產可以攤銷,以利併購進行。經建會已經召開會議討論法規如何鬆綁,除與美國商會對談外,也開始與各部會、工總進行研討。
 
關於將外國營利事業以其專門技術而取得的權利金納入所得稅法第4條所稱的各種特許權利之免稅範圍一事,經建會解釋,該要求其實已經在免稅的範圍,只是原本是適用促產條例,在促產條例落日後,才回歸適用所得稅法規定。
 
針對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範圍,財政部已有解釋:「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的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均屬免稅。
 
引發爭議的關鍵就在「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國營利事業必須把在國外註冊的專利也在國內註冊,才能免稅。問題是,國內智慧局專利審查塞車,廠商抱怨送審四年,都還沒有完成註冊,智慧局沒有核准,該公司就無法取得權利金免稅的權利。
 
對此,經濟部主動建議,如果該公司已取得外國的專利,同時也向智慧局提出申請有段時間了,財政部可考慮給予免稅。會中財政部同意會研究可行性。
 
工業總會則提出要求:目前稅法雖然規定無形資產可攤銷,但財政部並沒有訂出具體辦法,因此業者無所依循攤銷。為配合企業併購需要,工總建請所得稅法第60條比照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訂定其他無形資產正面表列的攤銷年限,以落實配合新會計準則(IFRS)的施行。
 
 
 
美國商會、工總建議
財政部回應
1
外國營利事業以其專門技術而取得權利金,納入特許權利範圍免稅
考慮經濟部建議,給予因專利審查塞車而未核准者免稅
2
因併購產生商譽等無形資產可以攤銷
同意盡快訂定相關辦法執行
3
調降外國人所得稅制,以吸引人才
無法給予外國人超國民待遇
 
資料來源:經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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