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12月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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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新法規定過渡適用情形彙整表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序號
新法規定
申請案進度
適用新制
適用舊制
1
優惠期擴及進步性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時尚未審定
●
 
2
同人同日就同一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時尚未審定
●
 
3
修正(刪除修正期限、增訂最後通知、允許誤譯訂定)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時尚未審定
●
 
4
因己意於刊物發表(含商業發表)
施行日前已有刊物發表之事實,而於施行日前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
 
●
施行日前已有刊物發表之事實,而於施行日之後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
●
 
施行日後有刊物發表之事實,而於施行日之後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
●
 
5
寄存證明文件之檢送期限,放寬為申請日起4個月內或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時尚未審定,且未逾申請日起4個月內或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
●
 
6
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補正期限,放寬為最早優先權日起16個月(設計專利10個月)內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時尚未審定或處分,且未逾最早優先權日起16個月(設計專利10個月)
●
 
7
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國際優先權者,得於最早優先權日起16個月(設計專利10個月)內補行主張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時尚未審定或處分,且未逾最早優先權日起16個月(設計專利10個月)
●
 
8
放寬後申請案得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期限
先申請案於施行日前已審定准予專利且已公告,或不予專利之審定或處分於施行日前已確定
 
●
先申請案於施行日後始公告核准專利,或不予專利之審定或處分於施行日後始確定,且於公告或確定前主張者
●
 
9
發明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施行日前已核准審定,且申請分割之法定期間(核准後30日內)於施行日前已屆滿
 
●
施行日前已核准審定,但申請分割之法定期間(核准後30日內)跨越施行日
●
 
10
新型專利申請案新增「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者」,不予專利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時尚未處分
●
 
11
新型專利更正採形式審查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後尚未處分
●
 
12
醫藥品專利權延長,刪除取得許可證須於發明專利案公告後2年以上,始得核准延長之門檻
施行日前已提出延長申請,且施行前專利權已屆滿
 
●
施行日前已提出延長申請,且施行時專利權尚未屆滿
●
 
13
非因故意,逾3個月未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而不予公告,得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回復公告,並繳納證書費及加倍繳納第1年專利年費
施行日前專利權已自始不存在
 
●
3個月繳費期限跨越施行日
●
 
14
非因故意,未在第2年以後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繳專利年費,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專利年費
施行日前專利權已當然消滅
 
●
6個月補繳期限跨越施行日
●
 
15
第2年以後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按逾期月數比例補繳
施行日前已按舊制加倍補繳完畢
 
●
6個月補繳期限跨越施行日,施行後補繳
●
 
16
更正申請主張誤譯訂正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時尚未審定或處分
●
 
17
舉發事由,依專利權核准審定時之規定。但分割、更正、改請超出者,依舉發時之規定
施行日前提起之舉發案,施行時尚未審定
●
 
18
舉發案應載明舉發聲明
施行日前提出舉發申請,施行後尚未審定
(不須補聲明)
 
●
施行日後提出舉發申請
●
 
舉發案已於施行日前作成審定書,行政救濟程序中新法施行,嗣後撤銷原審定,發回重新審理(不須補聲明)
 
●
 
19
舉發審查程序:
(1)       複數舉發案合併審查
(2)       複數舉發案合併審定
(3)       更正案與舉發案合併審定
(4)   同一舉發案有二以上更正案,在先申請之更正案視為撤回
(5)       職權探知
(6)       撤回舉發
(7)   在行政訴訟中提出之新證據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無理由,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
施行日前已提出舉發申請,而於施行時尚未審定者
●
 
施行後提出舉發申請
●
 
舉發案已於施行日前作成審定書,行政救濟程序中新法施行,嗣後撤銷原審定,發回重新審理者
●
 
20
部分設計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後尚未審定
 
●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後尚未審定,且於施行後3個月內改為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
●
 
21
Icon及GUI設計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後尚未審定
 
●
22
設計專利成組申請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後尚未審定
 
●
23
聯合新式樣專利
施行日前提出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
 
●
施行日前提出,施行後尚未審定,且於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於施行後3個月內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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