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新商標法修訂重點
中國大陸《商標法》第三次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2011年10月8日截止。此次修訂旨在解決三方面問題:一、解決確認商標權利歸屬之程序繁瑣問題、商標申請註冊審查時間太長問題;二、解決異議程序被濫用的問題;三、解決對商標侵權行爲處罰力度不夠的問題。
此次中國大陸新的商標法,有幾項修正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一、新增聲音商標、顏色商標、數位商標
與現行商標法相比,新法增加了商標註冊類型,允許「聲音」申請商標,以與國際接軌。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顔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得作爲商標申請註冊。
二、防止侵權嚴格化
這分為二個部分說明:一是預防違法、侵權行爲的發生。依現行商標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異議。此次修正則把異議主體限定爲「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以防止異議程序遭濫用。
此外,修正草案也增設了「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合同、業務往來、地域關係或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不予註冊」和「申請註冊的商標是抄襲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有較強顯著性且具有一定影響的註冊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兩條規定。
修正條文內容也可以發現,草案強調「近似商標」的判定要以一般公衆注意力爲標準,這些都可防止一些較爲明顯的搶註行爲和侵權行爲。
二是加大對違法、侵權行爲的打擊力度。現有商標法對商標侵權人的處罰較輕,爲此,修正草案第64條增設規定,對5年內兩次以上侵權的加重處罰;第67條則提高了法定賠償上限,即由現有的「50萬元以下」提高到「100萬元以下」。這些修改加大政府部門對商標侵權的打擊力度,有利於維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三、商標專用權保護更全面
現行法對於一些違法侵權行為,需要引用民法、侵權責任法作為法律依據;修正草案則使相關部門在追究責任時,能在既有法律上就直接找到法律依據,例如故意爲侵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等條件,也屬侵權。
此外,關於商標註冊人行爲的相關規定也更加明確。例如:第44至46條分別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位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變更」、「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移轉」。這種關於「一併」的明確要求就可以盡可能地避免了商標的專用權和商標使用的混亂局面,有利相關部門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