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產業搭橋計畫,解決大陸遭仿冒問題
2010 年6 月29 日台灣與中國大陸完成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該協議第7 條規定「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第1 款:『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路(網絡)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影音(音像)及電腦程式(軟件)等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第2 款:『保護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註行為,並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註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
除了台灣以外,日本在中國大陸遭侵權仿冒的問題,也十分嚴重。對此,馬英九總統2011 年9 月7 日上午在總統府接見日本參議員時表示,自日本三一一大地震之後,台灣與日本在產業合作上又往前邁進一步;而台灣目前有一個「搭橋計畫」,希望藉此與日本的產業界做更多結合。
所謂「搭橋計畫」,是指日本廠商與台灣廠商合作,而台灣廠商得透過《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第7點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解決日本產品在大陸地區被仿冒的情形;如此一來,台日廠商合作開拓中國大陸市場,便可共蒙其利。
以工具機產業為例,日本在工具機領域是世界領先國家之一,如果能和台灣廠商有更密切的合作計畫,有助於提升台灣工具機廠商之競爭力與曝光率,而台灣則能透過《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有效解決日本在開拓中國大陸市場面臨的侵權問題。
台商需注意的是: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 年2 月17 日電子郵件字第1000217 號,台灣企業在大陸地區面臨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權利人應先依大陸相關法令向大陸執法部門投訴、舉報,或提民、刑事訴訟,若救濟過程中,遭遇不合理對待或其他困難,才能再檢具相關資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協處申請;此時智慧局將透過《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第7 點各項的協處機制,協助台商解決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