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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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布智慧財產改革系列計畫

英國政府於 2011 年 8 月 3 日公佈了有關改革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計劃,目的在刺激經濟增長。此次改革計劃主要肇因於學者 Hargreaves 於 2011 年 5 月公佈的一份學術研究報告,該報告指出,英國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律正在阻礙企業成長,間接影響英國的經濟發展,尤其是數位產業。

英國此次提出的智慧財產權改革中,有五項計劃值得關注:

1. 數 位 著 作 權 交 易 機 制 ( Digital Copyright Exchange)

政府計劃:建立數位著作權交易機制,提供便捷管道促進著作權市場的活絡,使人民便於購買、銷售著作物,但政府則不參與該交易機制的運作。英國政府初步擬於 2011 年底公布促進交易計畫進展之報告,並擬於 2012 年底完成交易機制。英國政府表示,希望該機制的運作和亞馬遜網站一樣,成為一個「不依賴買賣雙方的真正市場」。

Hargreaves 建議:英國政府應建立跨部門的數位著作權交易機制,在 2012年底前,由政府指派專人負責監督該機制之規劃與落實。此外,英國政府還需制定一系列措施,在兼顧各方利益之前提下,鼓勵各界參與該交易機制。

評論:建立數位著作權交易機制被認為是改革計畫中最難以實施的計劃。數位著作權交易機制類似於線上的著作權商店,政府期望由私人企業負責運作,但實際操作的人選、運作方式、獲利來源等架構目前均未確定。即使政府部門建置了相關資料庫,也還需說服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雙方使用該資料庫,而非繼續沿用傳統的直接交易方式。因此,一般認為該機制在政府預定的期限內完成的可能性不大。

2. 侵害著作權免責事由( copyright exceptions)

政府計劃:英國政府計劃於 2011年第 3 季公布有關侵害著作權例外免責的範圍,包括有限度的私人複製、非營利研究、圖書館存檔等。根據該計劃,人民複製合法購買的數位產品,例如將CD 上的內容複製到電腦、數位播放器或

ipod 等手提設備上,將視為合法。此外,由於英國主要醫學研究資料庫中 87%的資料無著作權,也無法通過合法管道獲取,所以政府計劃對這部分也適用著作權免責。

Hargreaves 建議:政府應杜絕過度監管行為,此舉非但不會有損對著作權的保護,反而有利於激勵創作。政府應明定侵害著作權免責事由,從而在歐盟範圍內主張多形式的侵害著作權免責,如格式轉換、非營利研究和圖書館存檔。

評論:侵害著作權免責主要在使已廣為存在的行為合法化,使著作權法更貼近實際生活,並符合消費者的合理期待。此舉有利於圖書館和檔案管理機構,但學術出版商恐將對如何界定非營利性研究產生爭議。目前看來實施侵害著作權免責仍存在困難,一是英國反對制定著作權補償金制度,認為著作權補償金制度不利於經濟成長且和其現行的稅收政策不一致。二是英國議會對滑稽模仿作品是否適用著作權免責仍存有較大爭議。

3.孤兒作品(orphan works) 孤兒品係指實際上已經不會再出 版,不太可能找到原著作權人的作品。 政府計劃:於 2011 年第 3 季公布相關規定,允許開發孤兒作品的商業和文化價值,保護著作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利益的措施亦將以明文加以規定,例如必須歷 經「不懈尋找」(diligent search)的過程後方可認定為孤兒作品、以市場價格確定授權費用、在孤兒作品權利人出現後給予合理利益。同時,英國政府將著手 制定孤兒作品授權和清理程序,表示目前僅限於圖書館和博物館使用的相關孤兒作品,未來可能向一般消費者開放,或用於研究目的。

Hargreaves 建議:政府應制定相關法律,明訂孤兒作品授權程序,並應明訂只有在研擬中的數位著作權交易資料庫中也無法檢索到的作品,方可被視為孤兒作品。

評論:由歐盟範圍內有關孤兒作品的長期爭論,可知儘管有必要處理孤兒作品,但問題在於如何具體落實相關措施,例如「不懈尋找」、權利類型及使用範圍的界定。因此,有關孤兒作品的使用問題在英國仍須先進行大量研討,不宜太過倉促制定政策。

4. 集體管理組織(Collecting societies) 政府計劃:英國政府計劃於 2012年公佈集體管理組織行為準則,加強對此類組織的標準化管理及對符合高標準行為之認定。

Hargreaves 建議:集體管理組織應受到法律的約束,並以 UKIPO 和英國競爭機構批准的準則作為指導依據,進而確保其運作方式與開放市場的發展方向一致。

評論:授權人和被授權人長期以來對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方式表示擔憂,指責其缺乏透明性、運作效率低、程序過於繁瑣、存在欺弱行為。儘管各界要求制定行為準則,但若不解決集體管理組織運作上存在的弊端,相關改革措施恐難行遠。

5. 執法-小額程序(small claims track)

政府計劃:英國政府計劃在郡專利法院(PCC)針對訴訟金額少於 5,000 英磅(約 8,000 美元)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適用小標程序,此有利於簡化當事人進入法庭審判的程序,尤其對中小企業有利。英國政府承認,該程序不太適用於一般專利糾紛,但適合著作權、外觀設計及商標爭議案件採行。

Hargreaves 建議:為鼓勵權利人維 護其應有的權利,政府應在郡專利法院對涉案金額較低的智慧財產權案件適用小額程序。 評論:小額程序有可能使以書面 訴訟為主的智慧財產權爭議,發展出新的訴訟形式。若其形式能更接近由郡專利法院管理的仲裁制度,則更利於當事人雙方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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