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買家」購買「家樂福」網路關鍵字廣告涉侵權
大買家公司從 2010 年 11 月至 2011年 1 月,購買網路關鍵字「家樂福」,以增加廣告曝光率,標題呈現「網路量販店家樂福天天搶便宜」,但點擊連結後卻出現大買家網站。據公平會調查,該爭議標題 3 個月來曝光次數達 46 萬次,連結被點選的次數則超過 4 萬次,確實有不少消費者被此關鍵字引導連至大買家公司的網站。
大買家與家樂福同為量販業者,大買家這種作法乃不當招攬消費者、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攀附他人營業信譽,對同業造成不公平競爭,足以誤導消費者,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故遭公平會處新台幣 50 萬元罰鍰。
其實 2010 年 11 月間也發生過富邦 momo 購物網向 Google 買下「東森購物」 關鍵字,標題寫著「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 momo」字樣,被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50 萬元罰鍰之前例。
另一個有名的例子,是 2003 年時尚精品 LV 控告 Google,認為有廣告主付費買關鍵字,搭 LV 高知名度的便車,由Google 提供網頁連結,所以認為 Google侵害到 LV 的商標權。
對於這類網路關鍵字廣告涉及的糾紛,國內網路公司 Yahoo!奇摩表示,關鍵字的購買,通常是從公司名稱、產品或服務,及活動內容上選擇,用法也常會跨到不同類別,例如在 Yahoo!奇摩搜尋「家樂福」,目前就會有人力銀行、彩妝和房仲等業者。
目前 Yahoo!奇摩關鍵字廣告已建立相關的平台管理規範,除了系統會針對特定「禁刊關鍵字」進行審核,也會在民眾檢舉審核後移除違規廣告;針對品牌名稱使用,若有涉及侵權問題,權利人可向客服檢舉,經審核後會將違規關鍵字廣告移除。
究竟如何認定關鍵字廣告有沒有侵害商標權,智慧局表示:侵權的樣態太多,要從網頁呈現的狀態來看。例如:消費者點擊 A 品牌的關鍵字廣告,進去的網站是購物網,而購物網裡頭如果賣A 的仿冒品,就有侵權問題。侵權認定主要是網站放別人的商標,卻沒有賣該品牌的產品,又讓消費者誤以為可以買到商品,就構成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