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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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棄中國大陸至歐洲進行專利訴訟

2011428日,大陸最大的電信設備商華為(Huawei Technologies)突然在德國、法國和匈牙利對中興通訊提起訴訟,宣稱中興通訊侵犯其數據卡和第四代移動通訊系統(LTE)一系列之專利權,並非法使用華為的註冊商標。中興通訊次日即對華為提起反訴。

分析人士指出,華為控訴中興通訊,反應出國際電信設備商在下一代通訊網絡的競爭正在加劇;而華為和中興通訊的訴訟,有利於改變世界對中國大陸企業知識產權觀念的看法。華為不在中國大陸本地,而到歐洲對中興通訊提起專利訴訟,更具劃時代的意義。

在此之前,華為才剛剛結束與摩托羅拉公司的糾紛,諾基亞西門子剛完成對摩托羅拉公司的併購案。20114月初,中興通訊也曾捲入專利訴訟,易利信分別在英國、義大利等國主張中興通訊侵犯其2G3G手機技術專利,中興通訊則隨後宣佈積極應訴,並在中國大陸對易利信提起專利侵權之反訴。

易利信之所以在英國、義大利、德國向中興通訊提起訴訟,是因為這些國家正是中興通訊在歐洲銷售量最大的地區。而在LTE方面,中興通訊則在德國、匈牙利均與當地的電信商簽署了LTE商用試驗網建設協議。

由於華為和中興通訊近年來在歐洲業務成長快速,兩家公司的數據卡產品在歐洲市場已有很高的市佔率,也不約而同都將歐洲市場列為未來戰略發展的重點,所以這次華為才會捨中國大陸而到歐洲,對中興通訊提起專利訴訟。

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國大陸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對權利人的保護不夠周延,損害賠償額度過低,立案門檻過高。雖然中國大陸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已聯合頒布了新的司法解釋,加重知識產權侵權的刑事責任,但在實務上,這些仍不足以改變中國大陸知識產權的相關問題。換句話說,單靠司法解釋,是不足以改變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的。

有學者指出,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保護必須具備兩大要件:一、要等到不僅外資和外國企業是侵權受害者,且中國大陸本地企業也成為侵權受害者時,輿論和民眾才會認真保護知識產權。二、必須把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作為衡量地方官員政績及升遷的重要因素之一,地方官員才會在打假議題上有足夠的動力。

舉例來說,在中國大陸進行侵權訴追最為人所詬病的,是損害賠償額太低,如果對商標侵權人侵權所得難以確定,或被侵權人損失難以確定,中國大陸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不會超過50萬元人民幣,但此賠償額對大公司而言,根本連律師費都不夠,不具有太大意義。另一方面,中國大陸法院的行政干預太多,在中國大陸「打官司」可以說是「打關係」,中興通訊和華為都是中國大陸的知名大企業,各自擁有政治資源,到最後政府也可能介入,所以權衡之後,不如到其他地方進行訴訟。

華為和中興通訊到歐洲進行專利訴訟,中國大陸商務部起初有「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但實際上,這有利於改變世界對中國大陸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看法,從另一個角度看,中國大陸已經開始擁有自主的知識產權,而且已經開始利用國際規則來保護自身權益,是件好事。再進一步看,中國大陸的數據卡產品業務既然已經拓展到歐洲,遲早也要學會國際的遊戲規則:在歐洲許多國家都有相互承認法院判決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相較於在中國大陸,判決可執行性很高,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在國外能獲執行的國家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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