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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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作為專利商標申請人需有獨立法人格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針對外國企業在台分公司是否得作為專利、商標申請案的申請人做出解釋:只要企業設立地承認分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在台分公司就可以當作申請人,如果不承認,則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作為申請人。

外國企業來台申請專利、商標,是否應使用總公司或分公司名義作為申請人的問題爭論已久;智慧局日前做出解釋,因為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謂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所以不符合專利、商標權等需要附著於法人或自然人的特性,也因為申請人需要具備可以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獨立法律人格,日後如果有侵權糾紛的話,才可以針對責任歸屬加以釐清;另一方面,因為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的分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沒有統一規定,所以只要是設立地承認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就可以作為專利、商標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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