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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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擬將植物納入專利保護,學者持反對意見

「專利法修正草案」於201146日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完成審查一讀通過,其中一項修正內容,就是將植物納入專利保護。對此,有學者持反對意見,認為開放植物專利可能因限制使用現有品種育種、改良,使我國農業發展受衝擊,尤其是阻礙新品種研發,未來若真修法通過,不僅可能影響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將重創我國高達一百億元的蝴蝶蘭產業。

除學者持反對意見外,中華植物種苗學會、台灣農藝學會、台灣園藝學會、台灣種苗改進協會、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中華文心蘭產銷發展協會、台灣仙履蘭產銷發展協會等民間植物種苗界團體,也認為開放植物專利,將對台灣農業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呼籲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重新考慮。

有關是否開放植物專利,相關爭點整理如下:

 

智慧局支持開放植物專利

學者反對開放植物專利

1.國際規範

開放有利與國際接軌:

1.全面開放:美、日、韓、新加坡

2.開放但不包括特定植物品種:英、德、法、荷蘭

3.只開放植物的非生物學方法專利:台灣

若採開放政策,將有助於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具備國際競爭力;專利權與植物品種權雙軌保護乃世界多數國家所採取之制度。

1.TRIPs僅要求對植物品種立法保護即可,不必開放植物專利

2.台灣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保護植物品種研發,已符合TRIPs要求

2.開放植物專利之必要性

專利權與植物品種權之權利要件及保護範圍不同,雙軌保護更能鼓勵植物新品種之研發

例如:一段X基因序列已知但功能未知,日後即使得知功能,亦無法再取得X基因本身關於物之專利,只能取得與該X基因相關的方法專利。若將X基因轉殖入植物Y,發現可使植物Y得到抗病毒性而符合新穎性與進步性:

a.開放植物專利:發明人可取得植物Y關於物之專利

b.不開放:只能取得方法專利,而品種權也只能取得某一特定品種Y’之權利,無法擴及上位概念的植物Y

1.台灣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已足夠保障一般植物品種之研發

2.生物技術發展目前在藥物與農業上的應用,包括基因、化學藥品等均已能用專利加以保護

3.台灣基因改造植物研發速度十分緩慢,每兩年不到一個,故無迫切的專利保護需求

4.即使研發出基因改造植物(例如木瓜),消費者也會抵制而連帶影響非基改之農產品之銷售

3.育種家免責

《專利法》增訂育種家研發新品種免責,以培育、發現並開發新品種為目的,實施生物材料發明之必要行為,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但不得販賣)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有育種家免責條款,可利用具品種權之品種開發新品種並進行販賣

4.跨國大型公司壟斷之疑慮

1.目前已知之品種因喪失新穎性,都不能再申請專利

2.申請植物專利需辦理生物材料寄存,寄存作業上我國申請人相對外國申請人具有優勢

3.台灣生物科技研發實力充裕,生物技術專利數全球排名第10,且政府投入大量資源鼓勵生技產業

4.台灣採「限制的育種家免責」與荷蘭相同,在研發時不需取得專利人授權,若受專利保護之物在新品種中顯示生物特性,才需取得授權

5.若增訂「完全的育種家免責」需修改歐盟指令,可能違反TRIPs規定且需耗時10年以上

1.專利保護植物對美國農業生物科技跨國企業明顯有利,因財團大量申請植物專利形成專利叢林,將危害各國種苗公司,阻礙品種研發

2.台灣種苗公司都屬中小型企業,無能力進行基因改造品種之發展,開放反讓跨國企業有機會掌控國內種苗市場

3.荷蘭小種苗公司眾多,品種研發受到專利權箝制,已向歐盟提出希望能改變專利可保護植物研發之規定,為台灣前車之鑑

5.是否妨礙研發新品種

1.開放植物專利後,凡專利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外公開種植、上市販賣或以其他方式公開之植物品種,已喪失新穎性,依法均不能取得發明專利

2.開放植物專利目的在鼓勵研發,利用專利授權或移轉方式回收研發成本、吸引研發人才與資金投入

3.專利法已增訂研發新品種免責條款,種苗公司基於培育、發現並開發植物新品種之目的,可自由利用他人受專利保護之植物進行配種、雜交,不受到專利權限制

1.台灣傳統育種工作,是將舊品種交配研發出新品種,可以主張「品種權」,而新品種也開放其他人繼續改良,不視為侵權。

2.若開放植物專利,該品種有專利時,其他人不得拿來育種,將妨礙研發新品種

3.聯合國已於2010年關於「糧食權利」特別報告書中指出,專利保護植物會阻礙新品種的研發

6.是否動輒構成侵權行為

1.現行專利法雖將植物列為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但已開放基因專利多年

2.實務上未見因研發新品種而侵害基因專利之案例

具有專利基因之植物品種難以靠外觀來判斷,育種家恐因擔心動輒構成侵權行為而降低研發新品種之意願

7.商業利用他人植物專利研發新品種

《專利法》視新品種是否落入他人申請專利範圍而定,若未複製原植物專利之全部技術特徵,則不侵害專利權,也不需取得授權。利用他人植物專利得到商業利益,應支付專利權人合理授權金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育種家所育成的品種是從屬品種時,在商業利用階段仍須取得原品種權人授權

8.外國專利權人收取高額權利金

1.台灣開放植物專利較晚,目前世界上已知之植物品種因喪失新穎性都不能在台灣申請專利

2.自由市場機制決定權利金

3.開放植物專利使外國種子公司更樂意將新品種引進台灣

4.國內業者可與外國種苗公司交互授權以互蒙其利

開放植物專利,恐造成外國專利權人藉商業談判的優勢地位,湧向台灣向種苗業者收取高額權利金

9.兩種權利衝突之可能性

農委會和智慧局強制授權的對象和審查要件不同,不會發生衝突的問題:

1.農委會審查強制授權品種權之要件為:

A.    專利權人利用專利權必須實施他人之品種權

B.    專利權較該品種權具有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C.    專利權人以合理商業條件與品種權人協議授權實施品種權,在相當期限內仍不能協議授權

2.智慧局審查交互強制授權專利權之要件為:

A.    農委會已強制授權專利權人實施品種權

B.    品種權人提出合理商業條件

同一植物同時受專利權與品種權保護,且由不同人所有,若農委會已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強制授權專利權人實施品種權,品種權人也想向智慧局申請交互強制授權實施專利權,兩個機關恐有意見衝突

10.是否對農民有不利影響

1.目前已公開的植物品種農民都可繼續利用

2.專利法已增訂農民留種自用免責規定

3.農委會研議增加留種自用的植物種類,例如玉米、大豆、綠豆、紅豆等禾穀類及豆類糧食作物列入適用對象

1.世界十大種子公司已掌握七成的國際種子貿易,專利法修法無疑圖利外國種苗大廠,傷害國內農民以及小型農企業,農民購買種苗必須支付更高的費用

2.台灣蘭花強項在於品種研發,蘭花產業已從OEM(委託代工)轉型為ODM(設計加工),但未來被專利法綁死,蘭花育種者發揮的空間變小,怕侵權不敢公開自己品種,讓蘭花的品種研發速度變慢,不利於蝴蝶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優勢將逐漸被荷蘭取代,重創台灣每年上百億元蘭花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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