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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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自2011111日起可在全大陸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

中國大陸國台辦主任2011612日表示,自2011111日起,台灣民眾可憑在台灣的身分證、台胞證及大陸當地暫住證明,在全大陸任何一個地方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這項開放政策將有利於大陸中小企業的成長,但台商權益是否比照大陸人民,仍待商榷。

中國大陸的個體工商戶,原只限大陸民眾才能申請登記;但自2005年第一個台灣人在福州開店以來,大陸陸續開放了福建、廣東及江蘇等地讓台灣民眾也可申請登記。此次開放台灣民眾可到全中國大陸任一地方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代表台灣民眾可以自由選擇到大陸任何一地開店做生意,但萬一發生糾紛,還需要透過兩岸爭端解決機制,來排解這類商業紛爭,並逐漸形成模式。

有台商表示,這是大陸加強基層交流的利多政策,對於僅擁有小額資金的台灣民眾受惠最多。過去到大陸申請公司登記,需要準備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資本,現在只需要檢附證件就可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本文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都可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但投資或技術合作的產品或經營項目,會再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等因素加以考量,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

台灣民眾去大陸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時,應先確定名稱,再檢具相關證件申請個體戶營業執照,最後辦理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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