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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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放寬專利更正事項

 

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後,若公告更正權利範圍,將影響權利人與第三人間對專利權利範圍之認知及解釋,故實務運作上較保守嚴謹;然而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已有多件專利爭議案,智慧局與 智財法院就可否准許更正之判斷見解歧異。

 

對此,智慧局參考國際規範、台灣的實務運作及法院判決案例,修正現行更正審查基準,舉辦了 2 次公聽會,除針對以往較具爭議部分,明確訂定判斷基準外,同時開放多項更正態樣,並增列具體案例說明。

 

新的專利更正審查基準自 2011 5 1 日起施行,修正重點主要有以下三項:


一、放寬更正事項之判斷基準

 

舊審查基準對於「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更正,若前言與技術特徵說明更動,禁止申請更正;除非釋明記載不明瞭,將特徵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 載入前言部分。本次修正只要二段式撰寫前後文移動後,未「添油加醋」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便可接受。此外,除了前揭之更正態樣,還進一步放寬下列更正態樣:

 

1. 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

 

2. 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

 

3. 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二、放寬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基準

 

舊審查基準中對於將發明說明或圖式之技術特徵,引進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定須屬「下位概念技術特徵,亦即僅允許針對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有機酸)引進其下位概念技術特(如甲酸其他更正情況將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本次修正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元A)更正為其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如元件 A 係由元件 a1+a2 所組成若未改變更正前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或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則不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另外,舊基準不允許申請專利範圍中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技術特徵,更正為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本次修正則放寬規定,允許更正。

 

三、增加案例說明

 

新的更正審查基準增刪了部分例,納入含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例,並依下列順序重新編排:

 

1.   更正事項之判斷;

2.   超出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的判斷;

 

3.   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

 

上述第 3 種又分為(1)刪除獨立項,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2)將發明說明或圖式之技術特徵引進申請專利範圍等二種情形,分別加以說明,使審查人員及各界能充分瞭解更正案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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