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011 年 5 月 9 日初審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 5 月 31 日三讀表決通過。本次通過之修正內容,涉及多項制度變革,因此須有相當的準備期間。此外,配合本次修法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商標法施行細則、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提供侵權資訊及調借貨樣實施辦法、標示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
辦法等相關子法、審查基準、申請書表及電腦資訊系統修正,智慧局已積極配合商標法修正內容,研擬修正中,待相關配套措施研擬修訂完成,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公告。
此次商標法修正,乃參酌新加坡條約(STLT)及巴黎公約等相關規定大幅翻修,與國際商標趨勢接軌。最大修正是擴大商標保護客體,大幅放寬申請範 圍,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包括文字、動態圖示、全像圖、聲音,甚至氣味等,只要具有「識別性」均可申請商標註冊;此外並新增「展覽會優先權」規定,只要在台灣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例如:萬國博覽會、國際電子展等,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將可在展出後六個月內提出優先權主張,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智慧財產局表示:依據現行的商標法第 5 條第 1 項,商標可以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但修法後,包括動態圖示(如:手機的開機畫面)、全像圖(如:信用卡的雷射防偽標籤),都可以申請商 標註冊。
至於聲音商標在修法前已經實施,這次修法將其一併納入修正。氣味商標方面,因為許多國家目前還無法訂定出氣味要件及標準,因此在行政院審查時,決定不將其相關內容明示於法條中,但未來如果有相關申請的話,智慧局將著手研擬相關行政命令來處理氣味商標的審查。
商標法第 80 條第 2 項修正草案則將
「產地證明標章」納入規定範圍內,申請人可以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的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產地證明標章必須在該地理區域中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例如:以「美濃板條」作為產地證明標章,因美濃以客家人為主,而板條為客家傳統米食,因此符合申請要件,但若以「台北板條」,則與定義不符,將遭駁回。
依據現行的商標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註冊申請費每件新台幣五千元。對此,政黨提出修正動議,基於輔導與補助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之立場,要求主管機關為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在建立相關產業別的標示 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的證明標章時,如有必要得免除證明標章的相關規費,也獲得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
此外,過去在網路上販售仿冒品,實務對於網路是否屬於陳列、販賣有不同的見解,智慧局表示,因應電子商務及網路發達的經濟發展情勢,此次修法 也直接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所為販賣、意圖販賣的行為,明文規定為屬於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又依現行的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3 款,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以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的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金額計算其損害,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但鑑於某些案件的賠償金與犯行顯不相當,因此智慧局與司法院協商,刪除最低五百倍賠償金,僅保留上限一千五百倍賠償金的規定,交由法官就個案判斷。
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例如動態、全像圖等新型態商標。
(2)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態樣。
(3)避免商標權人因遲誤繳納第二期註冊費,廢除註冊費分二期繳納之制度。
(4)修正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併存申請註冊,若有顯屬不當之情形時,後申請商標仍不得註冊。
(5)增訂非因故意未能遵守註冊費繳納期間之復權規定。
(6)增訂申請評定或廢止他人註冊商標,主張在後申請的商標,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的商標,與其註冊滿 3 年之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須舉證有使用事實等規定。
(7)明定「損害賠償」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刪除最低損害賠償的五百倍底限規定;另為適度免除商標權人舉證其損害數額之負擔,增訂得以合理授權金額作為損害賠償數 額。
(8)明定僅須「可能」有致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減損者,即視為侵權行 為,以加強著名商標之保護;另為避免 造成權利濫用之問題,刪除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等視為侵權之規定。
(9)明定海關依職權查扣之法律依據;並增訂為調查侵權或提起訴訟必 要,海關得提供權利人侵權貨物資訊或由商標權人提供擔保金申請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