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吉嶺 DARJEELING 商標爭議,智財法院判決印度茶葉公會勝訴
印度大吉嶺「DARJEELING」紅茶與中國祁門、印度阿薩姆、錫蘭烏巴並列為全球公認的四大著名紅茶,其摘採及篩選過程極為嚴謹,印度茶葉公會(Tea Board of India)訂有專門規章以確保茶葉品質,唯有通過印度茶葉公會的驗證,才可標示「DARJEELING」標章。
此外,大英百科全書也將「DARJEELING」列為著名地名;而印度茶葉公會也分別在澳洲、加拿大、印 度、美國、英國取得證明標章註冊,在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歐盟取得團體 標章註冊,在俄羅斯、加拿大、日本取得商標註冊,在印度取得文字及圖形之地理標示註冊與著作權;「DARJEELING」茶出口數量龐大,單 2000 年一年即出口約 850 萬公斤,總值 高達 3 千萬美元。
然而,法商德爾塔林格瑞公司卻以「DARJEELING」作為商標(文字商 標),指定使用於第 25 類襯衫、短褲、洋裝、內衣、襪子等商品,於 2003 年 7 月 17 日向台灣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申 請號為 092044241,其後審定核准,於 2004 年 7 月 1 日公告,註冊號為 01109052。
印度茶葉公會獲悉後,為了維護「DARJEELING」紅茶商標權益,來台爭訟;向智慧局提出異議後,智慧局即 同意予以撤銷註冊;但法商德爾塔林格瑞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不料訴願會竟 認定大吉嶺「DARJEELING」紅茶不具有高知名度,非著名標章,而撤銷智慧 局原處分,要求智慧局另為適法之處分;印度茶葉公會遂委託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終於獲得勝訴判決確定。
本案爭點有二:
1. 據以異議標章「DARJEELING」 紅茶是否為著名標章?與系爭商標 「DARJEELING」構成相同或近似,系爭商標有無減損據以異議標章之識別性 或信譽之虞?系爭商標有無違反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2 款後段不得註冊之事由?
2.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8、9、11 款之異議事由原處分機關未為判定,該三款事由是否成立?
法院判決結果認定:
1.二造商標高度近似:系爭商標乃單純大寫外文「DARJEELING」所構成,據以異議之「DARJEELING」產地證明標章或同為單純之大寫外文「DARJEELING」,或為一印度女子手持 一心二葉之茶葉與外文大寫「DARJEELING」,予人印象極具關連性,無論在外觀、讀音上,皆達高度近似之程度,不僅相關消費者購買時可能有混淆誤認之虞,亦已符合商標淡化之高度近似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