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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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吉 DARJEELING 商標爭議,智財法院判決印度茶葉公會勝訴 

印度大吉DARJEELING與中國祁門、印度阿薩姆、錫蘭烏巴並列為全球公認的四大著名紅茶,其摘採及篩選過程極為嚴謹,印度茶葉公Tea Board of India訂有專門規章以確保茶葉品質,唯有通過印度茶葉公會的證,DARJEELING標章。

 

此外,大英百科全書也DARJEELING」列為著名地名;而印度茶葉公會也分別在澳洲、加拿大、印 度、美國、英國取得證明標章註冊,在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歐盟取得團體 標章註冊,在俄羅斯、加拿大、日本取得商標註冊,在印度取得文字及圖形之地理標示註冊與著作權;DARJEELING」茶出口數量龐大,單 2000 年一年即出口約 850 萬公斤,總值 高達 3 千萬美元。

 

然而,法商德爾塔林格瑞公司卻以DARJEELING」作為商標(文字 ,指定使用於第 25 類襯衫、短褲、洋裝、內衣、襪子等商品,於 2003 7 17 日向台灣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請號 092044241,其後審定核准,於 2004 7 月 1 日公告,註冊號 01109052

 

印度茶葉公會獲悉後,為了維DARJEELING」紅茶商標權益,來台爭訟;向智慧局提出異議後,智慧局即 同意予以撤銷註冊;但法商德爾塔林格瑞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不料訴願會竟 認定大吉嶺「DARJEELING」紅茶不具有高知名度,非著名標章,而撤銷智慧 局原處分,要求智慧局另為適法之分;印度茶葉公會遂委託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終於獲得勝訴判決確定。

 

本案爭點有二:

 

1.  據以異議標章「DARJEELING紅茶是否為著名標章?與系爭商 DARJEELING」構成相同或近似,系爭商標有無減損據以異議標章之識別性 或信譽之虞?系爭商標有無違反商標法23 條第 1 項第 12 款後段不得註冊之事由?

2.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8911 款之異議事由原處分機關未為判定,該三款事由是否成立?

 

法院判決結果認定:

 

1.二造商標高度近似:系爭商標乃單純大寫外DARJEELING所構據以異議之「DARJEELING」產地證明標章或同為單純之大寫外文DARJEELING為一印度女子手持 一心二葉之茶葉與外文大寫DARJEELING,予人印象極具關連性,無論在外觀、讀音上,皆達高度近似之程度,不僅相關消費者購買時可能有混淆誤認之虞,亦已符合商標淡化之高度近似要件。

2.據爭標章高度著名:依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顯示,印度茶葉公會係根據 1953 年「茶葉法案」成立;在印度生產的眾多茶葉種類中,以產於西孟加拉省 北部喜馬拉雅山麓的DARJEELING (中文通譯為「大吉嶺)紅茶最為有名,有「茶中香檳」或「茶中藍山」的美譽。而原告提出的證據也顯示為保護及推廣據以異議DARJEELING」產地證明標章, 1983 年起即陸續於澳、度、美、英取得證明標章註在荷、比、盧、德、日取得團體標章註冊,在印度、日、俄取得商標註冊,也有大量 茶葉出口之銷售證明,且有國會立法、製作流通全球之宣傳手冊、廣告等,台灣網站、實體店面對大吉嶺紅茶也有一定之熟悉程度,足認據以異議標章已廣為台灣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知悉而達高度著名之程度,應受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保護。

3.據以異議「DARJEELING」標章之外文為印度著名茶葉產地名稱,非普通習見之外文,也未為第三人普遍使用於特定之商品或服務,為原告使用之高度識別性標章。原告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構成高度近似,縱指定使用之商品不同,市場區隔明顯,不具利益競爭關係,但客觀上仍可能會減弱或分散據以異議標章強烈指示單一來源之特徵或吸引力,致有減損據以異議著名標章之識別性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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