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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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修訂專利法,自201141日起生效

    繼《韓國外觀設計法實施細則》於201011日修訂生效後,韓國不斷加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新修訂的《專利法》已於201141日起生效,重點摘要如下:

一、關於韓國專利法的執行法令(decrees):

    若專利申請人選擇以電子方式提申,則未來該案在法院審判之認證副本或智慧財產權之裁定,將透過網路方式傳送給申請人,例如用電子郵件。

二、關於韓國專利法的執行條例(regulations):

    韓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速度驚人, 2007年作成審查意見通知書之時程平均只有9.8個月;200810月韓國改革專利申請制度為「客製化三軌專利審查制度」(Customer-tailored Three Track Patent Examination System),將其審查程序劃分為一般審查、快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及暫緩審查(Deferred Examination),目前一般審查程序作成審查意見通知書之時程延長為18個月,此彈性有助於內部調配運用審查資源,並提升審查品質。

    此次韓國專利法修訂,主要是放寬暫緩審查期間的相關規定:所謂暫緩審查,是指申請人於提請實審後,再申請暫緩審查,並於官方限定之期間內指定實審日期;該日期屆至後,申請人可於3個月內取得審查意見通知書。

    原專利法規定:選擇暫緩審查的申請人,可於請求實審之日起6個月內請求暫緩審查,並自行指定實審日期,發明專利申請人所指定之日期,可以是請求實審之日起18個月至申請日起5年間的任一時點,新型專利申請人所指定的日期,可以是請求實審之日起18個月至申請日起3年間的任一時點,而韓國專利局將在指定日期起算3個月內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新專利法則規定:申請暫緩審查的期間,從請求實審之日起6個月內放寬為請求實審之日起9個月內;而指定實審之日期,則從請求實審之日起18個月放寬為從請求實審之日起24個月,至申請日起5年間(發明)/3年間(新型)的任一時點。

    此外,韓國新專利法也開始印行外文版的專利證書,專利權人可指定英文、日文、德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中文、阿拉伯文。

    201141日起韓國新修訂的《外觀設計法》亦同時生效,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1.擴大適用非實審制的産品範圍

    所謂「適用非實審制的產品」,是指紡織品、服裝等市場生命周期短的頂尖時尚産品。此次韓國《外觀設計法》修訂,將適用外觀設計非實質審查體制(NSES)的産品範圍從10種(占此類産品總數的22.6%)擴展到18種(占總數32.8%)。這是韓國自201011日將適用非實審制的外觀設計産品範圍由此前的6種擴至10種後,對適用該體制的産品類別的又一次擴充,此舉有利於申請人提早獲得外觀設計權。

    新增的適用於非實審制的産品類別包括:B3(個人用品)、B4(背包或錢包等)、B9(服裝及個人用品、具有廣泛用途的産品或零部件)、C4(家居衛生用品)、C7(慶典用品)、D1(供機構使用的小型室內用品)、F5(廣告用品、標記用品或産品展示用品)以及H5(電子産品和計算器等)。

    韓國此次擴大外觀設計非實審制適用産品類別,可說是順應國際趨勢。目前美國國會正在審議《創新設計保護和防止盜版》法案,並已授權USPTO對時尚産品外觀設計實施非實質審查。此外,歐洲專利局(EPO)也已宣佈一項有關將相關産品外觀設計的審查期限縮至2天的計劃。

2. 建立專門針對適用非實審制産品類別的審查體系

    為了配合上述適用於非實審制的産品類別範圍不斷擴大,KIPO將建立一種專門針對此類産品的審查體系,以便大幅縮減審查時間。在現行審查體制下,滿足基本要求的外觀設計申請需10個月才能完成註冊,但在該體系下,僅需不到1個月的時間。因此,與實審制相比,透過非實審制獲得外觀設計權可節省9個月的時間。

3. 允許提交IGES格式的立體圖像申請

    依新法規定,KIPO將允許外觀設計申請人提交IGES(初始圖形交換規範)格式的立體圖像申請,並支援企業使用的90%以上的文件格式。目前KIPO接受的影像格式包括:SWF(小型網路格式)、MPEG(動態圖像專家組)、WMV(視窗媒體影像)和動畫GIF(圖像交換格式)。此外,KIPO也允許申請人提交影像文件作爲參考文件,以便審查官能更準確地掌握運動螢幕圖示設計的細節,從而使權利保護範圍更為明確。

    KIPO同時也將建立一個文件傳輸系統,以便將申請裁定結果的認證副本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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