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6/0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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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草案於94年12月14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在「推動專業服務」、「建立證照制度」、「強化專利師管理」及「保護專利申請人權益」四大目標前提下,延宕多年的專利師法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已函送立法院進行審議;其規定要點如下:

一、專利師之積極、消極資格條件及請領專利師證書之程序:經專利師考試及格,符合專利師資格規定者,得檢具申請書、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證明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二、專利師非加入專利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並明定專利師之職前訓練、執業登錄、專利師應設立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或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方能執行業務之執業方式、專利師業務範圍及執業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三條)
三、專利師公會之組織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專利師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專利師登錄滿十五人者應組織專利師公會,而專利師公會以一個為限,其中理事不得逾35人,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專利師公會比照律師公會,其會員名冊、會員入退會、理監事名單、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均需陳報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經濟部(草案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
四、為維護專利師風紀,並確保合法專利師之權益,明定專利師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程序、懲戒處分方式、懲戒委員會組織及未具專利師資格者擅自執業之處罰。此外專利師公會之決議若有違反法令或公會章程者,內政部亦得為「警告」及「撤銷其決議」之處分(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一條)
五、現有專利代理人中,如具一定資格條件者,明定其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本條規定涉及現行從事代理專利申請業務之專利代理人之工作權,經協商後,決定由1.技師/律師/會計師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執行業務三年以上,或2.高考及格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代理業務三年以上之審查人員,或3.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且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代理業務五年以上者,得申請免試取得專利師資格(草案第三十三條)
六、為建立國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制度,並顧及本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之工作權,規定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及其相關管理事項。(草案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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