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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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智財權出質的物權法規定

中國大陸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新的物權法因涉及許多基本制度的更改,動員許多學者專家,經過十三年全國人代及其常委會共八次討論定案。其中也包括了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規定,如下: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權中的財?權;(六)應收帳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權利。

  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權中的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權中的財?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權中的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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